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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英

(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

鎖定
梁國英,男,漢族,1958年8月生,廣東東莞虎門人,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0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本科學歷。曾任東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14年9月5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梁國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八百萬元。 [1] 
中文名
梁國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8年08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出生地
廣東東莞虎門

梁國英人物履歷

1978.10——1980.07,在惠陽地區供銷學校財會班學習,中專畢業;
1980.07——1981.09,東莞縣統計局幹部;
1981.09——1984.04,東莞縣統計局股長;
1984.04——1988.07,東莞市(縣)統計局副局長(副科級);
1988.07——1993.02,東莞市統計局副局長(副處級)(其間:1992.01—1992.12掛任廣東省勞動局工資處副處長;1989.10—1992.09在省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學習,大專畢業);
1993.02——1994.11,東莞市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94.11——1998.12,東莞市統計局局長;
1998.12——1999.10,東莞市統計局局長、望牛墩鎮黨委書記;
1999.10——2000.02,東莞市望牛墩鎮黨委書記;
2000.02——2004.04,東莞市萬江街道(區)黨委書記(其間:2001.10—2004.09在中央黨校法律專業學習,本科畢業);
2004.04——2004.05,東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萬江街道黨委書記;
2004.05——2008.01,東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8.01——2008.10,東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東莞生態園管委會主任;
2008.10——2011.12,東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虎門港長安新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11.12——2014.05,東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 

梁國英人物事件

梁國英違紀被查

2014年5月8日,據廣東省紀委通報,東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梁國英因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3] 

梁國英依法雙開

梁國英 梁國英
2014年9月5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根據有關規定,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對東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梁國英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檢查。經查,梁國英在東莞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多次收受他人禮金;隱瞞“裸官”身份;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多名女性通姦。
梁國英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梁國英開除黨籍;由省監察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梁國英立案偵查

2014年8月8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常委、原常務副市長梁國英(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5] 

梁國英一審開庭

一、對被執行人梁國英處罰金人民幣800萬元;二、對被執行人梁國英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85.65727萬元、港幣2528萬元、美元1.8萬元予以沒收。梁國英的涉案違紀款總計6880萬元人民幣,於2015年10月30日將上述違紀違法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6] 

梁國英一審判決

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梁國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八百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