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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坤

(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

鎖定
桑坤,男,漢族,1963年4月出生,安徽亳州人,1979年9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安徽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 [1] 
2019年12月12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桑坤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桑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2] 
中文名
桑坤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安徽亳州
出生日期
1963年4月
性    別

桑坤人物履歷

2008年10月,任亳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招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年09月,任安徽華侖國際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4年01月,任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至2018年初)、工會主席、黨委委員。 [1] 

桑坤人物事件

桑坤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10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桑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桑坤依法雙開

2019年5月9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桑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桑坤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接受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錄用人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購物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拆借為其子參股的公司融資;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桑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公然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桑坤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桑坤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桑坤(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桑坤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宣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桑坤提起公訴

2019年7月,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桑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宣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桑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宣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桑坤利用擔任亳州市醫藥局局長、亳州市藥監局局長、亳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兼亳州市招商局局長、安徽華侖國際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華侖國際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性質變更、土地收儲、委託貸款、中藥資質認證、承攬工程、機電設備採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擔任亳州市藥監局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桑坤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3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桑坤犯受賄罪一案。
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桑坤利用擔任亳州市醫藥局局長、市藥監局局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市招商局局長、安徽華倉國際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華倉國際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和單位在土地性質變更、土地收儲、委託貸款、中藥資質認證、承攬工程、機電設備採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擔任亳州市藥監局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183.1417萬元、美元1.6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桑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案發後,被告人桑坤的親屬代為全部退贓。部分市直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被告人的親屬共60餘人旁聽了庭審。
法庭將擇期宣判。 [6] 

桑坤一審獲刑

2019年12月12日下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新華髮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桑坤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桑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桑坤利用擔任亳州市醫藥局局長、亳州市藥監局局長、亳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亳州市招商局局長、華侖國際總經理、新華髮行集團副總經理兼華侖國際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和單位在土地性質變更、土地收儲、委託貸款、中藥資質認證、承攬工程、機電設備採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擔任亳州市藥監局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183.1427萬元、美元1.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桑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考慮桑坤犯罪的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態度、積極退出贓款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桑坤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