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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鎖定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對市場實施監管的行政執法部門。
中文名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類    型
行政執法部門
主要職責
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職能科室
16個
下轄縣工商局
12個
共有公務員
1319人
工勤人員
60人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構概況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對市場實施監管的行政執法部門。曾連續5次榮獲國家人事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授予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先進集體”殊榮;此外,還先後榮獲全國個體私營經濟監管調研工作先進聯繫單位、自治區級文明單位、自治區工商系統雙文明建設先進集體等榮譽。 桂林市工商局現有機關職能科室16個、下轄縣工商局12個、城區分局5個、專業分局2個、經檢支隊1個,共有公務員1319人,工勤人員6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1278人,佔全員的93%。截至2008年6月底,我局共監管內資企業19026户、私營企業8191户、外商投資企業981户、個體工商户142025户、消費品市場281個、生產資料市場5個。 [1]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構職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和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執法工作。
2、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進行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3、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依法查處本行政轄區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4、負責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處本行政轄區的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組織管理經濟合同,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6、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轄區的商標工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7、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轄區的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8、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轄區的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9、根據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權,管理本行政轄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勞動人事、思想政治教育、機構編制、經費、資產、計劃、審計等工作。
10、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職責: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綜合職能。負責本行政轄區內企業、個體工商户的註冊登記和市場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三、經濟檢查支隊
負責對各類市場、展銷中心、商業門店、商業集中區域和其他商品交易場所及其經營活動和商品質量的流動監管,快速處理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及消費者投訴;組織查處流通領域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違章重大案件。 [2]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文書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機要管理和會議組織;承擔綜合性調研、協調調研工作,負責本局和下屬單位資產管理,負責市局本級辦公用品的統籌計劃,協調本局和下屬單位的統計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
2、人事教育科(以下簡稱人教科)
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福利的管理以及工商所基層建設;協助市局黨組對各級工商局領導班子行使管理職責;研究擬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3、法規科
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負責審核本級局查處的違法違章案件和本級局案件審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法制工作。承擔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
4、公平交易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科(以下簡稱公消科)
組織查處流通領域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違章重大案件;指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查處上述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的工作。組織查處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查處流通領域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指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查處假冒偽劣案件工作。
5、市場與合同規範管理科(以下簡稱市合科)
組織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組織對市場進行專項治理;指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規範監管工作。依據《合同法》對合同實施規範管理,組織查處合同欺詐,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6、企業註冊與個體私營經濟管理科(以下簡稱企個科)
組織管理企業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對其註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7、商標廣告管理科(以下簡稱商廣科)
組織對商標、廣告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廣告經營審批及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商標侵權案件;指導廣告行業及企業商標工作。
8、財務科
負責所轄系統的財務管理,對所轄系統的經費作出預算、下撥和決算;根據人事部門核定的本級局及下屬單位行政編制內的實有人員和工資額,按照預算科目分類制定發放工資的彙總表,計算代扣款項(指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依法交納的個人所得税等款項),列出工資發放清單;對所轄系統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9、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管理科(以下簡稱外資科)
組織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承包工程和承包經營管理等生產經營活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核准授權範圍內的外資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承包工程和承包經營管理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註冊登記;查處違反企業登記註冊法規的行為,指導本系統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10、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發展辦)
負責對縣局、分局個體、私營企業的監管指導工作;負責全市個體、私營企業的統計報表工作。
11、12315舉報中心
負責12315電話的承接、記錄、分流、轉辦、督辦、反饋,對申訴舉報做好詳細登記;快速、及時地處理申訴舉報,重大舉報立即向局領導彙報;做好值班記錄和各種相關資料的彙總、統計工作。
12、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本局及所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本局黨組及其成員和行政領導幹部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協助本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糾風工作;協助本局黨組抓好行風建設的各項具體工作;調查處理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監察對象的控告及申訴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各縣局、城區分局開展紀檢監察業務工作;完成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13、機關黨委
負責本局黨建工作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市局共青團、工會、婦委會開展工作。
14、工會
負責組織開展市局本級職工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體育生活;負責市局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負責本局幹部職工及工商局幹部職工宿舍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15、工商學會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個時期工作的實際,開展理論研討工作;根據廣西工商學會和桂林市社科聯的工作要求,圍繞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開展學術交流工作;根據服務工商、發展工商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理論調研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理論研討水平;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16、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市局本級基本建設日常事務;負責市局辦公樓及宿舍區房屋水電消防等管理維修;承擔市局本級辦公用品的採購、管理、發放;對本局車輛的調配使用、保養、維修、油料進行管理;協助機關各科室對所需各種證、照、表格、牌匾等物品的製作、採購、保管、發放,並做好對該類物品經費的收付結算;負責對本局制服的認領及發放、經費結算、保管工作;負責本局機關辦公區、宿舍區的安全保衞工作;根據上級要求完成其他突擊性、臨時性、協作性工作。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機構

全市按行政區劃和經濟區劃設置7個工商行政管理分局,19個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屬機構,工商所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分局受市局委託對下轄工商所行使管理職責。
象山分局負責履行象山區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綜合職能,下轄西門工商所、城南工商所、瓦窯工商所。
秀峯分局負責履行秀峯區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綜合職能,下轄榕城工商所、麗君工商所。
疊彩分局負責履行疊彩區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綜合職能,下轄城北工商所、觀音閣工商所、蘆笛工商所。
七星(高新)分局負責履行七星高新區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綜合職能,下轄三里店工商所、屏風工商所、東江工商所。
雁山分局負責履行雁山區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綜合職能,下轄雁山工商所、大風山工商所。
生產資料與生產要素管理分局負責履行對全市生產資料和生產要素市場的工商行政管理綜合職能,下轄生產資料工商所、生產要素工商所、運輸工商所。
旅遊管理分局負責履行對全市旅遊市場的工商行政管理綜合職能,下轄旅遊風景區工商所、旅遊綜合工商所、批發城工商所。 [3]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信息

周作智 局 長 主持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工作,主管財務工作、內部審計工作。
李 濤 黨組書記 主持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工作。
劉煒明 常務副局長 分管法規、經濟檢查、公平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12315舉報中心、市場辦管脱鈎遺留問題的處理;黨務、工會、共青團、計生等工作。
韋志德 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企業註冊、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等工作。
王玉茸 紀檢組長 分管紀檢、監察、婦女工作等。
王傳愛 副局長 分管商標廣告、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等工作。
張顯意 副局長 分管市場監管、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等工作。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