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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輻射分區
鎖定
為了對輻射源及職業受照的工作人員保持控制,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在其第60號出版物中建議採用兩種指定場所:控制區與監督區。控制區是指核電廠正常運行時,包括可能發生某種事件的情況下,要求工作人員遵守以專門控制輻射照射為目的的程序和做法的區域。監督區是指其工作條件應不斷加以檢查,但通常無需執行專門程序的區域。劃分指定區域的目標應是保證在指定區外的任何人無須被視作受到職業照射。控制區和監督區的劃分應在設計階段決定,或就地由運行管理部門根據運行經驗與判斷來決定。這種判斷應考慮到劑量和攝入量和預期水平及可能的變化,以及事故的潛在可能性。這一建議已為世界各國所接受。六個國際組織(即:國際原子能機構、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泛美衞生組織和世界衞生組織)批准並聯合發布的《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標準》(1997年版)對此做出了相應的技術規定。
- 中文名
- 核電廠輻射分區
- 外文名
- Radiation Zoning ofNuclear Power Plant
目錄
- 1 輻射分區準則
- 2 工作場所輻射分區示例
- 3 控制區域污染的措施
核電廠輻射分區輻射分區準則
對核電廠來説,廠房內一般分為非限制區、監督區和控制區。監督區和控制區為職業照射的指定區域,而非限制區的工作人員則無需被視作受到職業照射。在工程設計中通常將非限制區的上限劑量率取成這樣的水平,使得該區工作人員實際受照低於公眾的受照限值,並可不對他們進行個人監測。對於監督區的建立可以認為是最優化概念的一種體現。該區在很多情況下起到非限制區與控制區之間的過渡區的作用,其中的工作人員必須評價其職業受照,評估必須根據所在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或個人監測的結果進行。該區的上界劑量率取成這樣的水平,使得該區工作人員的平均受照遠低於職業照射的限值(例如達限值的1/10左右)。至於控制區,這是核電廠內放射性工作場所的重點。由於核電廠內這類場所的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差別很大,通常要根據輻射水平、表面污染水平和氣載污染濃度把控制區細分為若干子區並相應地規定工作時間和必須的個人防護條件以及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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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輻射分區工作場所輻射分區示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核行業標準EJ/T 317—1998,壓水堆核電廠控制區可分為常規工作區、間斷工作區、限定工作區、設備區和高輻射區。對於常規工作區,不需要採取特殊的個人防護措施和限制工作時間。對於輻射水平相對較低的間斷工作區,設計時考慮其工作時間一般少於每週4h。對於輻射水平相對較高的限定工作區和嚴格控制進入的設備區,設計中不確定其工作時間,在運行時根據具體情況採用必要的防護措施、取得輻射防護負責人簽發的許可證後進入。對於高輻射水平和高污染的區域,即高輻射區,通常是禁止進入的。在特殊情況下由電廠營運負責人批准、配備有效的防護用具後進入。工作人員事先還需進行特殊的模擬操作訓練,以實現用最短的工作時間完成工作。
區域劃分一般在廠房設計時就基本被確定下來。設計者在佈置工藝設備及屏蔽設計時已經考慮了它們的輻射特性及運行後工作人員因操作、檢查、維護、檢修而接近它們的情況,從而合理地進行佈置,使控制區相對地集中。在控制區周圍是監督區,監督區之外是非限制區。工作人員只能從非限制區通過監督區進入控制區,從低輻射區進入高輻射區,而不會先進入高輻射區再進入低輻射區。另外,在運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分區略作調整,特別在檢修時,有時還需要臨時設置一些高輻射區或高污染區,以便於管理。
表 廠房內的輻射分區特徵
區域名稱 | 有效劑量率(mSv/h) | 空氣污染濃度(DAC) | 居留特徵 | |
非限制區 | ≤0.001 | 不受污染 | 無限制 | |
監督區(白) | ≤0.0025 | 可忽略 | 每週工作少於40h | |
控制區 | 常規工作區(綠) 間斷工作區(黃1) 限定工作區(黃2) 設備區(橙) 高輻射區(紅) | ≤0.01 ≤0.1 ≤1 ≤10 >10 | ≤0.1 ≤1 ≤10 | 每週工作少於40h 每週工作少於40h 採取必要的內照射防護措施,由輻射防護負責人簽發輻射工作許可證進入 通常禁止進入,特殊情況下由機組營運負責人臨時批准進入 |
核電廠輻射分區控制區域污染的措施
為了防止污染空氣的擴散,在通風設計上保證了空氣從低污染區流向高污染區。對於含有空氣污染源的房間,則經常保持一定的負壓,並使用逆止通風閥,防止空氣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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