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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單

鎖定
出口收匯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託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此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此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核銷單附有存根)。
中文名
核銷單
外文名
Verification Sheet
制    發
國家外匯管理局
填    寫
出口單位和受託行及解付行
類    別
憑證

核銷單流程

核銷單講解申領聯繫方面:第一695; 第二572; 第三445。
一、開户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外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出口合同複印件;
7、外商投資企業應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另外,在辦理時,應確保電子口岸IC卡已經激活。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户單位印鑑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籤、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出口外匯核銷單丟失如何處理:
(1)核銷單狀態為“未用”,則企業和外管局均可以在電子口岸系統上做“掛失”操作;
(2)核銷單狀態為“已用”,則企業需聯繫外管局做“掛失退税聯”操作。
注:掛失後的核銷單不能繼續使用。
七、已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掛失及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税聯補辦方法:
(一)審核資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出口單位申請書;
2、未退税證明或補税證明(已核銷的提供);
3、出口單位已核銷清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税聯(已核銷情況下提供)。
(二)審核原則及注意事項
1、審核原則
(1)對於已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的,外匯局應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税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出口單位收匯核銷後,外匯局在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税專用聯補辦證明”並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2)已辦理核銷手續遺失核銷單退税聯的,外匯局應審核税務部門簽發的未退税證明或補税證明同時,查實該筆核銷單確已核銷,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税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外匯局在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税專用聯補辦證明”並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2、注意事項
核銷單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中的海關使用狀態應為“已用”。
(三)辦理程序
1、由出口單位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核准;
2、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核銷單正確蓋章

核銷單 核銷單 [1]
在使用之前,必須先蓋章和蓋在正確位置,否則無法報關的。

核銷單取消使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税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税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税。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