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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監管

鎖定
為保證核電廠(核設施)的安全所實施的國家監督管理。包括核安全立法,建立核安全監管機構,實行核安全許可證制度和營運組織的安全責任制度等。
核電廠包容了大量的放射性物質,一旦發生核事故,放射性物質大量逸出,將造成對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輻射危害並污染環境,甚至可能造成超越國界的影響。因此,必須實行嚴格的國家監管。
中文名稱
核安全監管
英文名稱
nuclear safety regulation
定  義
為保證核設施和核活動的安全,由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實施的國家監督管理。
應用學科
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外文名
nuclear Safety regulation

核安全監管法律規定

核安全立法 政府必須負責建立一個核安全法律框架,為國家監督管理核安全提供法律依據。立法的主要目的是:①為建立獨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②為實行許可證制度;③為實行營運組織責任制提供法律基礎。

核安全監管監督管理

世界各發展核能國家一般在制訂或者實施其核動力計劃建造首座核電廠以前,首先進行立法,依法建立國家的核安全監管機構,使核電廠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和運行以及退役各階段都能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核安全監管機構 必須建立一個核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這個機構必須獨立於負責核能發展的機構和組織,必須具有制定核安全規章、審批許可證、檢查和執法的職責和適當的權力。
核安全監管機構的設置要適應其管理職能。可根據國家的政治、工業體制、發展核能的規劃和所承擔的責任來確定組織形式。
核安全許可證制度 為了對核電廠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督,許多國家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由核安全監管機構制定和批准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包括建造許可證、運行許可證和操縱員執照等。安全許可證件是一種官方文件,它對核電廠選址、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活動予以授權,為控制這些活動的實施提出要求和條件,必要時並加以時間限制。
營運組織的安全責任 立法必須明確規定,核電廠的首要安全責任由核電廠的營運組織承擔。
營運組織依法對所營運的核設施承擔安全責任,負責申請和持有核安全許可證,實施安全管理,保證核電廠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