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株連九族

鎖定
株連九族,即為中國封建社會中的犯罪連坐制度。
所謂“株連”,並非是全部處以死刑。舊律中,唯有犯“謀反大逆”罪者連坐十六歲以上的父、子、孫一併處以死刑(明清律擴大到父、子、孫、兄弟及伯叔),其他家屬均不處死,一般將他們流放或賣給功臣為奴。其餘例如“謀叛”“殺一家三人”“採生折割”等罪名都設連坐之法,但除罪犯本人處死之外,其餘親屬均不處死。
中文名
株連九族
類    型
刑罰
性    質
統治制度
釋    義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員與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記    載
《尚書》
創立者
夏啓和商湯
廢止時間
1905年
存在時間
中國古代

株連九族歷史沿革

其實,“株連九族”並非像小説、電視劇中那樣“常見”。事實上,在隋唐以後,這種事件非常罕見。
隋唐以後,歷朝律法規定的株連範圍也只有罪犯本人的核心家庭及其父族家屬。母族、妻族家屬一般不在連坐範圍內。且中國歷史上,發生的“株連九族”事件寥寥無幾。這一般都是來自皇帝的個人命令,並非是一種刑事制度。
所謂“九族”,泛指親屬。具體來説,上自高王母、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孫、子、身、母、王母、曾王母、高王母;
一説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與其子(姑表姊妹/姑表兄弟)、姊妹與其子(甥女/甥男)、女兒與其子(孫女/孫男)、己之同族(母父、兄弟、男兒);母族三是指母之父族(姥爺一家)、母之母族(姥姥的孃家、姥姥家)、從母與其子(從母姊妹/從母兄弟);妻族二是指姥之父族(岳父一家)、姥之母族(岳母的孃家、姥姥家)。
椐《尚書》記載,夏啓商湯在出徵之前的訓詞中威脅部下,警告他們如果在戰爭中不聽從命令,就會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被稱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記載。《尚書·泰誓》:“罪人以族”。關於商殷的族刑,作《尚書》傳的漢孔安國謂“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尚書·湯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誅,《盤庚》篇中的“劓殄滅之無遺育”,也是族誅。周武王伐商紂時,宣佈紂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足見商殷的族誅是確實存在的。 [1] 
最極端的,當屬“十族”的特例。説在特殊,是因為這一駭人聽聞的暴行在一部漫長的古代史中僅有一例,是特殊時期,由於特殊的原因,發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這一慘劇的主角是明初學界巨擎方孝孺 [2]  。明惠帝時,方孝孺 [2]  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時。不料禍起蕭牆,燕王以“清君側”這一古老的藉口起兵南下,並最終推翻惠帝,自立為帝,是為明成祖。篡位者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草擬登極之詔。不料方孝孺一派忠義,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書數字,投筆於地,曰:‘死既死,詔不可草!’”。成祖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孺毅然説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顧“殺孝儒,天下讀書種子絕矣”的勸告,將其門生數人連同其九族並而誅之,是有“十族”之説。
族刑的歷史發展線索並不難尋覓。春秋時期,始有“三族”的記載。除秦國外,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當然,秦國在當時,在許多方面總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當政後,過於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連帶責任制度,即連坐制度,這就為族刑的實施和範疇的擴大提供了前提。不過,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終也難逃“滅家”之災,正所謂作法自斃也。
族刑連坐制的廢除,是清末法律變革運動的成果之一,這與當時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在他們的大力倡導下,清廷終於在1905年正式宣佈廢除連坐。

株連九族九族定義

株連九族是古代刑罰族誅的一種,從古代族誅的實際情況看古代九族應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這裏的族人指直系親屬和配偶)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株連九族錯字易混

連九族而不是連九族
參考資料
  • 1.    魏國庫.中國曆代刑法淺談.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43
  • 2.    方孝孺  .浙江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