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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明達爾制

鎖定
柴明達爾制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實行的一種土地税收制度。“柴明達”是印地語對土地擁有者的稱謂。該詞源於波斯語“土地”,在莫卧兒帝國時代原為包收租税人, 並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1793年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比爾拉、奧里薩等地實施“固定賦額法”,承認柴明達為土地所有者,廢除農村公社對土地的世襲所有權; 規定柴明達應繳納相當於1793年税額十分之九的土地税,並固定不變。此謂柴明達爾制。 [1] 
中文名
柴明達爾制
外文名
Zamindar system
類    型
土地税收制度
實行國家
印度

柴明達爾制背景介紹

柴明達爾制(Zamindar system)是印度政府通過中間人柴明達爾向農民徵收田賦的一種土地制度。莫卧兒王朝、英國殖民者曾在孟加拉、貝拿勒斯等地區實行過這種制度。20世紀50年代末,被印度政府廢除。柴明達爾(Zamindar)一詞原是波斯文的複合字,Zamin指土地,dar指持有者,合起來意為土地持有者。

柴明達爾制歷史發展

14世紀印度史籍裏開始使用柴明達爾這個詞時,主要指邊遠地區的土著部落酋長或印度教王公;從莫卧兒時期的阿克巴開始,越來越多地指國家的田賦徵收人;17世紀主要指田賦徵收人。他們分佈全國各地,作為政府和農民之間的中間人向村社或農民徵收田賦。一開始,柴明達爾對其領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一定數量的佔有權和使用權。但後來政府為了使柴明達爾交足田賦,允許他們在領地內享有行政、司法和軍事權力。他們為土邦徵税,土邦允許其保留税收之外的部分作為報酬。這種與土地有關的權利可以繼承、轉讓和出賣。1786年英國殖民當局為了穩定田賦收入,決定在孟加拉、比哈爾和奧里薩實行以確定土地所有者及其應交田賦數額為主要內容的永久性土地整理。1793年3月22日,印度總督C.康沃利斯發表文告,宣佈在孟加拉、奧里薩、比哈爾實行固定柴明達爾制。承認柴明達爾為世襲的土地佔有者,規定柴明達爾繳納的田賦數額固定不變。
1795年,固定柴明達爾制擴大到貝拿勒。1802~1805年,進一步擴大到馬德拉斯省的北部(今安德拉邦北部)。當時沒有實行永久性土地整理的其他柴明達爾制地區,後來實行定期(25~30年)修訂田賦額的臨時性柴明達爾制。
柴明達爾地主是腐朽的、寄生的封建統治階級。1947年8月,印度國民大會黨接管全國政權後,決定廢除柴明達爾制度。到20世紀50年代末,基本上廢除柴明達爾制度。

柴明達爾制主要影響

經過柴明達爾制土地整理,在政府和農民之間大大發展了中間人轉租制度,即帕特尼制度。柴明達爾由從前的包税人變為包税地主,他們不僅擁有對農民的統治權,而且擁有不斷向農民增收地租權。隨着生產的發展和荒地的開墾,柴明達爾所得的地租越來越多。據統計,印巴分治前的孟加拉和北方邦,佃農交給柴明達爾的地租和柴明達爾交給政府的田賦為23:1。由於柴明達爾在政治、經濟上從英國殖民主義者那裏得到好處,所以他們效忠英國,成了英國殖民統治的社會支柱。
柴明達爾制就是以東印度公司為國家、以田賦徵收人為地主、以耕者為佃農的租佃制。
在印度培植的柴明達爾地主完全是個腐朽的、寄生的封建統治階級。他們只熱衷於剝削農民,對農業生產毫不關心。印度獨立前夕,他們佔有全國耕地的一半左右,成為印度最大的封建勢力。1947年8月,印度國民大會黨接管全國政權後,決定廢除柴明達爾制度。政府用補償金的辦法取消柴明達爾在自有地以外的徵收權,徵用他們的多餘土地,但允許他們以“自營”名義保留大量耕地,繼續成為農村的統治者。到20世紀50年代末,基本上廢除柴明達爾制度(見印度土地改革)。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