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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廣新

鎖定
柏廣新,男,1955年3月生,漢族,山東省沂南縣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理學博士。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入黨。曾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21年9月29日,柏廣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文名
柏廣新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55年3月
性    別
學    位
博士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柏廣新人物履歷

新聞圖片
新聞圖片(24張)
曾先後任吉林省敦化林業局林場書記、場長、宣傳部長,
吉林省黃泥河林業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書記,
中共延邊州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吉林省延邊州政府工業副秘書長,
1999年11月至2001年4月,任吉林省延邊州林業管理局副局長;
2001年4月至2001年10月,任吉林省延邊州林業管理局局長;
2001年10月至2005年5月,任吉林省延邊州林業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延邊林業集團董事長、總裁(兼);
2005年5月至2016年4月,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柏廣新任免信息

2016年 4月11日,吉林森工董事會會議召開,公司董事長柏廣新因到退休年齡,申請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相關職務。 [2] 

柏廣新人物事件

柏廣新接受調查

2017年7月18日,經吉林省委批准,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柏廣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柏廣新辭去代表

2017年7月,白山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柏廣新辭去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柏廣新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柏廣新的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3]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由吉林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吉林森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柏廣新,因涉嫌嚴重違紀,本人提出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柏廣新立案審查

2018年1月5日據吉林紀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柏廣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柏廣新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將多名親屬安排到森工集團工作、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的營利性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兼職取酬、將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在下屬單位報銷、違規領取交通補貼;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森工集團公車改革過程中濫用職權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數額巨大。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柏廣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 

柏廣新一審宣判

2021年9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柏廣新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失職一案,認定被告人柏廣新犯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柏廣新貪污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予以沒收,發還被害單位或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柏廣新利用擔任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或夥同他人共同侵吞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2億餘元,個人分得人民幣4600餘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4880餘萬元;在企業財產處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2.21億元;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嚴重失職,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柏廣新的上述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應數罪併罰。柏廣新在共同貪污中為主犯,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國有公司財產處置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嚴重失職,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嚴懲。鑑於柏廣新因涉嫌濫用職權、失職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及失職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主動交代辦案單位不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貪污罪、受賄罪系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絕大部分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