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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成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原黨組書記、廳長)

鎖定
林玉成,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山東棲霞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
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林玉成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林玉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 
中文名
林玉成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棲霞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畢業院校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

林玉成人物履歷

2005年02月,任輝南縣委書記;
2006年12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2007年08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兼);
2007年10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兼);
2008年01月,任白城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兼);
2010年04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12月,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
2016年04月,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2017年12月,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 [2] 
2018年02月,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3] 
2018年10月,任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吉林省知識產權局)黨組書記、廳長。 [4] 
第十一屆吉林省委委員。

林玉成人物事件

林玉成違紀被查

2019年2月13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吉林省知識產權局)黨組書記、廳長林玉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林玉成免去職務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林玉成的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廳長職務。 [6] 

林玉成提起公訴

2019年9月16日,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林玉成(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松原市人民檢察院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玉成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松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林玉成在擔任輝南縣委副書記、縣長,輝南縣委書記,白城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長(兼),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黨委書記、主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林玉成依法雙開

2020年1月20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林玉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林玉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及娛樂活動、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安排私營企業主支付;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搞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林玉成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組織觀念淡漠,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甘於被“圍獵”,搞權錢交易;生活中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搞錢色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吉林省委常委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林玉成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下一次吉林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8] 

林玉成全會追認

2020年6月22日,中國共產黨吉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在長春召開。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吉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林玉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吉林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林玉成開除黨籍的處分。 [9] 

林玉成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原廳長林玉成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林玉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玉成在擔任吉林省輝南縣縣長、縣委書記、白城市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副市長、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主任、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程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48萬餘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玉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林玉成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林玉成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