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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24個警種和業務部門)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24個警種和業務部門之一,又稱林業警察,為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是具有武裝性且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2018年根據中央機構改革有關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劃轉公安部統一領導管理國家林草局不再領導管理。
中文名
森林警察
外文名
Forest Police
簡    稱
森警
主管部門
公安部
業務指導
國家林業草原局

森林警察簡介

森林警察是公安機關的業務警種之一,在公安機關領導和指揮下,依法執行國家森林保護法規、依法查處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保障生態安全、維護林區治安穩定的人民警察。

森林警察管理體制

2018年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森林公安等其他行業公安警種不再由國務院部委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森林公安機關劃轉公安部統一領導管理國家林草局不再領導管理。按照管理原則,森林公安機關分別轉隸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成為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組成部門,其中:
1.國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局劃轉公安部。
2.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劃轉公安部列為公安部直屬事業單位。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森林公安局及市縣級森林公安機關按照屬地化原則劃歸同級地方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管理。
4.內蒙古大興安嶺森林公安局黑龍江林業森林公安局、黑龍江大興安嶺森林公安局等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從所屬森工企業中分離劃轉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管理。
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優化、協同、高效原則充分考慮歷史和現實因素研究提出森林公安機關機構設置意見基層森林公安隊伍架構和力量佈局保持基本穩定。在地方,森林公安隊伍轉隸後稱森林警察總隊、支隊、大隊。

森林警察職責任務

公安部統一領導森林公安工作森林公安劃歸公安部領導後職能保持不變業務上接受林業和草原部門指導繼續承擔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查處森林和草原領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協同林業和草原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

森林警察編制和人員

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國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局行政編制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全部事業編制劃轉公安部管理國家林草局保留森林和草原防火內設機構及相應行政編制地方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政法專項編制除劃轉應急管理部門的以外按照屬地化原則劃轉地方公安機關管理地方林業和草原部門保留相關防火內設機構及相應行政編制用於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相關事宜由地方公安機關與林業和草原部門協商後按程序報批森林公安機關在編在職民警隨所在單位集體整建制劃轉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森林公安機關招聘的警務輔助人員經嚴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劃歸公安機關管理使用。

森林警察發展歷史

森林警察在我國最早見於清末宣統3年。
1948年,隨着東北、內蒙古地區的解放,國家就在當時的林業局成立了林業公安機構。
1953年3月,東北人民政府發出在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東部林業森工局建立林業公安的通知。
60年代初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林區也相繼建立了林業公安分局和派出所。
“文革”期間,林業公安機關和地方政法一樣,被撤銷、削弱。
70年代初期,大面積國有林區相繼恢復了林業公安機關。
1979年1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保護森林、制止濫砍濫伐的佈告》。“建立林區派出所,保護森林,維護林區社會治安。”
1979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林區設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備森林警察,加強治安,保護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業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出了《關於在重點林區建立與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組織機構的通知》。“建國以來,國家雖然根據林區的特點,先後在重點林區建立了公安保衞機構,”“未建立林業公安局的,要把林業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同時建立起來。林業公安局、林區檢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縣級公檢法機關職權。”“在自然保護區和上述林區重點國營林場、水運處、森鐵處,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林業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護區,已建有林業公安局、處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區的重點國營林場,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林業公安派出所。”“建立與健全林業公檢法組織機構所需的人員,根據中組部(79)組通字第44號文件精神,均列入林業編制。”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 [1]  。“林區要加強建立健全林業公、檢、法機構。”
1984年5月3日,經國務院同意,勞動人事部下發了《關於林業公安體制問題的通知》(勞人編[1984]70號)。“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國家公安機關序列;林業部設立林業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級地方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實行林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林業部公安局列為公安部第十六局,
1984年11月林業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解決森林公安及林業法檢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佈《關於為森林公安和林業法檢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等事項的通知》。
2020年,根據中央機構改革的有關決定,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則,森林公安整體劃轉到公安部實行統一領導管理,業務上接受林草部門的指導。按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訂的森林法,森林公安機關職能保持不變,繼續承擔森林資源保護、森林草原防火等職責。

森林警察編制

森林警察為公務員,使用的是中央政法專項編制
工資由級別工資、職務工資、警銜工資和地方補貼四部分構成。

森林警察森林消防救援

即原武警森林部隊,2020年原武警森林消防部隊全部退出現役,劃歸應急管理部管理,原職責不變。

森林警察國外森林警察

除中國外,只有加拿大設有該警種,但其他國家存在與森警職能相似的警察,如生態警察和森林消防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