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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東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廳長、原黨組書記)

鎖定
林東,男,漢族,1960年2月出生,海南海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審計師,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黨組書記。
2021年11月,林東涉被開除黨籍。 [6] 
中文名
林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海南海口
出生日期
1960年2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林東人物履歷

1979.09--1982.07海南師範專科學校數學系數學專業學習
1982.07--1984.09海南師範專科學校數學系秘書兼德育課教師(其間:1983.09-1984.01參加廣東省第一期廣東省高校政治輔導員培訓學習)
1984.09--1988.09海南行政區(1988.04後為海南省)審計局科員(其間:1986.09-1987.01參加上海財大舉辦的全國審計資師培訓學習)
1988.09--1991.03海南省審計局副主任科員
1991.03--1992.11海南省審計局主任科員
1992.11--1994.02海南省審計局審計培訓科研所副所長(副處級)兼省華升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1992.12獲註冊會計師(非執業))
1994.02--1995.02海南省審計局商貿審計處副處長、審計培訓科研所副所長兼省華升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
1995.02--1997.03海南省審計廳第七審計處副處長(主持全面工作)
1997.03--1999.06海南省審計廳第七審計處處長(其間:1996.09--1998.09在中山大學會計審計專業在職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1999.06--2000.06海南省審計廳副廳長(試用期一年)、黨組成員
2000.06--2007.05海南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2001.04獲高級審計師職稱;2001.10-2003.01在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課程班學習;2006.02-2006.12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委掛職鍛鍊任副書記)
2007.05--2010.09海南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兼黨組紀檢組組長(其間:2004.09-2007.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經濟學專業學習)
2010.09-2011.09海南省統計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11.09-2011.10海南省三亞市委常委
2011.10-2012.01海南省三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2.01-2012.05海南省三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黨校校長
2012.05-2012.06海南省三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黨校校長,市政府副市長
2012.06-2013.03海南省三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13.03-2014.10海南省儋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14.10-2017.07海南省昌江縣委書記(正廳級)
2017.07-2020.0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黨組書記 [1] 
2020.03辦理退休 [2] 

林東擔任職務

五屆海南省紀委委員,七屆海南省委委員

林東人物事件

林東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28日,據海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林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林東依法逮捕

2021年4月28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廳長林東(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林東作出逮捕決定。 [4] 

林東提起公訴

2021年6月,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林東(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林東,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林東利用擔任三亞市委常委、三亞市政府副市長、儋州市政府市長、昌江縣委書記、海南省交通廳廳長等職務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林東開除黨籍

2021年11月12日,據海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監委對七屆海南省委委員、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林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林東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工作紀律,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林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黨紀國法,用權任性,與不法商人勾結,大搞權錢交易。林東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林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海南省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給予林東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海南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