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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強

(南平市建陽區委原常委、區政府原副區長)

鎖定
林強,男,漢族,1976年10月出生,福建順昌人。
曾任南平市建陽區委原常委、區政府原黨組成員、 副區長。
2018年8月15日,長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林強被控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一案。 [1] 
中文名
林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福建順昌
出生日期
1976年10月

林強人物履歷

1995年8月順昌縣實驗小學教師;
1999年9月順昌團縣委科員;
2001年6月下派順昌縣際會鄉政府流通鄉長助理;
2004年4月順昌縣洋墩鄉黨委組織委員;
2007年8月順昌縣團縣委書記;
2009年9月順昌縣鄭坊鄉人民政府鄉長、副書記;
2011年7月任南平市建陽區政府黨組成員;
2011年12月曆任南平市建陽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  ,南平市建陽區委原常委、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 [1]  [3] 

林強人物事件

林強依法雙開

2018年6月,經中共南平市委批准,南平市紀委監委對南平市建陽區委原常委、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林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林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他人財物;違反生活紀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等,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林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腐化墮落,道德敗壞,明目張膽地搞不正當男女關係,嚴重損害黨員幹部形象;喪失黨性原則,情趣低下,甘於被圍獵,經常主動找社會人員吃吃喝喝、稱兄道弟;法紀意識淡漠,不僅與身邊工作人員相互勾連、互相利用,夥同下屬違紀違法,而且目無法紀、膽大妄為,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收錢斂財的工具,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並在明知組織上對其開展調查的情況下,仍多次收受他人財物,肆無忌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南平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南平市監委委務會會議審議並報南平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林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林強一審開庭

2018年8月15日,長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南平市建陽區委原常委、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林強被控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一案。
長泰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林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數罪併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林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林強進行了最後陳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莊嚴審判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願意認罪服法。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 

林強刑事判決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閩0625刑初16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林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0000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4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