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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康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黨組成員)

鎖定
林康,男,漢族,1962年10月生,浙江青田人,1980年1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
曾任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9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林康受賄案,對被告人林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林康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中文名
林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出生地
浙江青田

林康履歷

1980.01——1981.10,浙江省青田縣新華書店發行員;
1981.10——1984.08,浙江省麗水師範專科學校中文專業學生、團總支副書記;
1984.08——1986.07,浙江省麗水地區文化局辦公室秘書;
1986.07——1990.05,浙江省麗水地區文化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0.05——1993.07,浙江省麗水地區文化局辦公室主任;
1993.07——1996.03,浙江省麗水地區行署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1996.03——1997.12,浙江省麗水地區行署辦公室綜合二科科長(其間:1997.03—1997.06,麗水地委黨校中青班學員);
1997.12——1998.09,浙江省麗水地區協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8.09——2000.07,浙江省麗水地區招商局副局長、協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其間:1998.09—2000.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
2000.07——2001.03,浙江省麗水市招商局副局長、協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1.03——2002.12,浙江省松陽縣委常委、副縣長(其間:2002.03—2003.02,掛職浙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資處副處長);
2002.12——2005.09,浙江省松陽縣委副書記、 政法委書記;
2005.09——2011.11,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
2011.11——2016.03,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6.03——2016.11,浙江省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景寧畲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6.11——2017.04,浙江省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7.04——2019.06,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3] 

林康人物事件

林康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29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麗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林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林康依法雙開

2019年6月6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林康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多次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隱瞞不報以他人名義持有鉅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沉迷炒股並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鉅額錢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濟上貪婪,利用職務便利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財物。
林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林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林康第四屆麗水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麗水市第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林康違紀違法所得;將林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林康依法逮捕

2019年6月1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2019年6月14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林康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林康提起公訴

2019年8月,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畲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承接、土地收購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林康一審開庭

2019年10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麗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林康受賄一案。 [6]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畲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承接、土地收購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96萬餘元。 [7]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林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林康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及相關代表50餘人旁聽了庭審。 [7]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林康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麗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林康受賄案,對被告人林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林康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畲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接、土地拆遷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96.2349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林康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林康人物警示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盯着手中那幾只跌得不成形的股票,時任麗水市副市長林康愁雲滿面。押上全部身家、承載着他一夜暴富夢想的這幾隻股票,此刻卻讓他揪心不已。
“唉!真不該聽信所謂的‘內部消息’!”林康猶豫了一會兒,終於還是撥通了那個熟悉的號碼:“老齊啊,遇上急事了,我那幾只股票跌慘了,你能不能給我解個困……”
這通電話後不久,林康就收到了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齊某某通過各種方式分批送來的1000萬元。此時的林康已經被“翻盤”的慾望急紅了眼,繼續不斷買入,直至滿倉持股,儼然賭徒心態。然而事與願違,被套住的不只是股票,還有他奮鬥大半輩子的人生。
2019年11月22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林康犯受賄罪,判處林康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畲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接、土地拆遷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96萬餘元。 [8] 
  “集資”掘得“第一桶金”,貪念被激活並不斷膨脹
“人性本私,是利己動物,人與人的交往就是赤裸裸的利益關係”
1980年,18歲的林康早早步入社會。1981年,林康又通過自學考上麗水師範專科學校,還在學校入了黨。畢業後,他被分配到麗水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局工作。由於進入社會早,懂得珍惜工作機會,積極上進,林康很快得到同事的認可和組織的信任,1997年被提拔為副處,可謂“出道早、起步順、進步快”。2001年,林康調到松陽縣工作,先後任常務副縣長、副書記、縣長等職,時長10年8個月。這個時期,麗水市民間投資開始活躍,各種投資集資渠道不斷出現。身處其中,林康的思想認識發生了轉變,陷入迷茫和困惑。他認為社會趨利逐利、自私自我,慢慢地認同“人性本私,是利己動物,是以利益為重心的,人與人的交往就是赤裸裸的利益關係”等庸俗化的價值觀,徹底迷失了方向,也產生了“積累資本”,為自己的晚年生活、為兒子的將來多聚點財富想法。
於是,從2003年開始,林康先後參與了茶葉商宋某某在江西省吉安市某項目的集資,房地產老闆鍾某某在江西省鉛山市某項目的集資,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紀某某在雲南某項目的集資,本金從起初的20萬元,增至70萬元,再到400萬元。而這些所謂的集資,有的年利率高達50%,有的在本息付清數年之後,老闆還以補貼為名送上鉅額“紅利”。
觀察林康參與的集資,不難發現都有一個共同點——項目不在其工作轄區內。林康以為這樣就可安全無虞。然而,這不過是自欺欺人。集資項目雖不在松陽縣內,但這些人都是從松陽走出去的企業家,他們在縣內都還有實業和親朋好友,完全可以間接尋求幫助和支持,本質上脱離不了利益交換。事實證明,作為對高額“利息”的回報,林康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宋某某在茶葉市場經營管理方面、幫助鍾某某在拆遷補償方面、幫助紀某某在酒店項目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
在松陽縣的近11年,林康追求財富的願望是迫切的、手段是多樣的,最終財富是積累了,但其私心貪慾也被激活並不斷膨脹起來。也就是在這時期,林康開始炒股。
       瘋狂斂財數千萬元,悉數“入市”被套牢
“我那時迷上炒股,正到處籌錢投資,想着一夜暴富”
剛炒股時,林康資金量不大,基本屬於“小搞搞”。真正進行較大投入是在2011年底,他任景寧縣委書記以後。
在景寧,林康結識了一名“新朋友”——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齊某某。根據法院判決,林康受賄總金額中約四分之三都來自這位“朋友”。
“在景寧的起初階段,自我要求還是比較嚴格的。自己心裏明白,作為地方一把手,大家都在關注你的一言一行,關係重大,責任重大。”
林康説道。但是到了2013年,由於曾幫助齊某某及其舅舅開發了某房地產項目,齊某某不斷在林康耳邊鼓吹,意思是這幾年房地產項目市場好、需求旺、利潤高,是投資的好機會。
漸漸地,林康心態起了變化,斂財的衝動愈發強烈起來了。
“一來從小窮怕了,二來小兒子尚未成年,想着給他留點財富,更直接的原因是我那時迷上炒股,正到處籌錢投資,想着一夜暴富。”
於是,2013年上半年,林康以購房為名向齊某某提出借錢。“沒問題,這事我來安排!”齊某某答應得非常爽快。林康將小姨子、兒子、遠房親戚的賬户提供給齊某某,齊某某很快打了300萬元到這3個賬户中。
當林康收受第一筆300萬元時,還煞有介事地出具了借條,但2015年,當齊某某以林康幫助過的房地產項目利潤可觀為由再次送給他300萬元時,他稍作推辭就收下了。自此,他走上了瘋狂斂財的不歸路。
2013年下半年,齊某某盯上了景寧縣某廣場開發項目,向林康表達了想參與開發的想法。2014年,齊某某成立某投資公司作為該廣場項目的運作主體,並提出送給林康1000萬元乾股。
“1000萬元!”林康受刺激了,興奮了,“我知道他是想讓我幫助他拿項目,儘管這事有難度,但是1000萬元的誘惑力確實大啊,這白花花的銀子,太吸引人了。想想自己一輩子也賺不了這麼多錢,有了這筆錢,什麼都不缺了。”見錢發暈的林康決定鋌而走險,咬着牙收下了這筆滾燙的巨資。
其後,該項目進展順利,預售情況非常火爆。2017年8月,齊某某又到林康家中給他送上400萬元。
這些年來,林康斂財最直接的原因和動力就是炒股。他一有餘錢就往股市投,他的違紀違法所得基本都進了股市。除了利用自有資金炒股,他還向老闆藉資炒股,曾向商人吳某某藉資1000萬元,用了半個月,還向紀某某借錢2000萬元,用了5個月。早些年,他謹慎操作,盈虧基本持平。但到了2017年底和2018年,林康聽信了幾個所謂的“內部消息”,輕信買入,一買就被套,被套又想翻身,然後越陷越深,於是有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如今我的幾個賬户資金被套達30%,賬面浮虧超千萬元。我這幾年集資和受賄收入基本都投在股市裏,接下去違紀違法收入上繳,正當收入又幾乎虧淨。這幾年的瞎折騰最後是人財兩空,唯一‘賺’的就是接下去的牢獄之災。真是悔不當初啊!”
被留置期間,林康給自己算起了“經濟賬”。
  在不安和恐懼中精心“籌謀”
“我是政治賬、社會賬、經濟賬,賬賬方盡”
起初參與集資時,他對利益的誘惑是“既想要又害怕,幾番糾結”。雖然最終在貪慾這個心魔的蠱惑下,走上違紀違法的斂財路,但之後面對紀某某給出的50%“年回報率”,他又陷入糾結和害怕,“利息回報太高了,遠遠高於麗水當時的民間借貸利息。我長期擔任松陽縣和景寧縣的主要領導,紀某某在這兩地都有項目,那麼多錢我也害怕。”
林康採取了一系列辦法來使自己心安。他叮囑紀某某一定要把錢放在外省的項目,這樣就跟他的職務沒關係了。為防暴露,他以岳父的名義與紀某某籤借款協議,每次換不同的賬户與紀某某進行交易,一部分利息還要求現金支付。2016年,連續4年收取50%“年回報率”後,林康在既割捨不下利益,又害怕被組織查處的心理下,提出將“年回報率”降低到20%。但是在紀某某同意把利率降低,卻提議要補給林康3年10%的利息差時,林康抵不住誘惑,又同意了。
“取捨艱難,不拿失落,想拿又怕燙手”,林康在懺悔材料中寫道。當齊某某表示某廣場項目要是賺了,送他4000萬元時,他直言不要那麼多,有2000萬元養老就夠了,最終雙方“各退一步”在3000萬元上達成共識。但事後他又害怕了,畢竟這筆錢金額太大了。想到馬上就要到人大工作,接着就面臨退休,船到碼頭車到站,收了這筆資金如僥倖過關,晚年就能衣食無憂,於是他把心一橫,收下了。
“他受賄自有一套邏輯。”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林康認為這些項目都是公開公平競爭的,自己沒有為投資者輸送利益,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在項目建設中自己也是為投資者做了應有服務的。就這樣,他一邊不安害怕,一邊使勁説服自己,從顧慮重重、戰戰兢兢,發展到後來幾乎肆無忌憚,在違法亂紀的道路上越滑越遠。
“越是不安,他的行為越謹慎。我們查他的時候,光是理清每筆交易就花了很長時間。”
辦案人員介紹道,林康用多個親戚的名字,在多家銀行開户,手裏至少握有十幾張銀行卡,還經常要求現金交易。
當2016年、2017年,浙江省紀委兩次委託麗水市委主要領導對林康談話函詢後,他感覺到組織可能已經掌握了一些情況。於是“未雨綢繆”,多次與齊某某、紀某某訂立攻守同盟,約定在組織調查時統一口徑,隱瞞、掩飾有關經濟問題;在得知涉案人員紀某某已被浙江省監委留置調查之後,他將控制使用的相關銀行卡、身份證及涉案貴重物品等裝盒打包,轉移至親友家中藏匿,對抗組織審查調查。
然而,在懲腐利劍下,再精巧的“籌謀”都是徒勞。愛算賬的林康,在法庭最後陳述的時候給自己算了一筆總賬:
“我是政治賬、社會賬、經濟賬,賬賬方盡,只有背上重重的枷鎖去救贖失落的靈魂!”。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