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

鎖定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現更名為:東莞市氣象公共安全技術支持中心)依東莞市編制委員會文件成立於1989年12月19日,是東莞市氣象局的下屬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也是具有獨立法人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並擁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甲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業務範圍: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新改擴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防雷產品(SPD)監管、雷電災害調查、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質量監管和其他氣象公共安全技術支撐工作,為防雷減災行政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防雷安全質量監管等提供技術支撐。
中文名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
成立時間
1989年12月19日
機構地址
東莞市城市中心區稻花路第一國際·百安中心B座11樓
主管部門
東莞市氣象局
現更名
東莞市氣象公共安全技術支持中心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服務工作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擁有200多台防雷檢測儀器設備及先進的大型地網(含分流向量)測試儀器,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高工3名,工程師7名,其餘人員均取得防雷檢測能力證書。中心先後獲得廣東省防雷檢測技能競賽團體第一名和第二名,並有3人獲得現場檢測技能第一名,3人獲得綜合知識全省前六名,2人獲得“廣東省技術能手”稱號,綜合技術能力位居全省前列。中心現為東莞防雷安全協會會長單位、東莞市安全生產協會副會長單位、廣東省防災減災協會常務理事單位、廣東省認證認可協會會員單位。中心現主要負責東莞區域的建築物防雷設計圖紙的技術評價、新建以及使用中的防雷裝置檢測、相關項目(大型項目、危險爆炸場所、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工程)的雷電風險評估,負責東莞區域的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及彙總上報工作,接受各類防雷技術諮詢,並積極開展現代防雷技術的研究,為我市的防雷減災工作做出應有的貢獻。
服務流程:業務受理→→業務聯繫→→現場檢測→→綜合分析→→報告簽發
成就 成就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
▲新建建(構)築物防雷檢測(含跟蹤檢測、竣工檢測)
檢測流程及注意事項:
1、【檢測登記】辦理防雷裝置檢測業務登記,簽訂委託協議,領取《廣東省新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手冊》。
2、【跟蹤檢測】提前一天通知防雷所安排跟蹤檢測,並填寫檢測手冊。
3、【竣工檢測】填寫《防雷裝置竣工檢測申請表》,通知防雷所安排竣工檢測。
4、【領取報告】竣工檢測合格,方可領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辦理竣工備案。
我們的客户 我們的客户
▲定期檢測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要求,對於已通過竣工檢測的項目每隔一定時間(易燃易爆場所每半年,一般場所一年)進行再次檢測,以確保防雷措施安全有效。
定檢流程:
1、客户電話約檢;
2、與客户簽訂定期檢測協議、交費;
3、現場檢測(7個工作日內安排)具體時間與客户另行約定;
4、檢測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檢測;符合規範要求的,出具《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5、發放,窗口辦結。
▲設計技術評價
事項名稱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向市防雷設施檢測所提出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申請,提交申請資料;
2、市防雷所窗口檢查送審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送審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送審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客户所缺資料,申請單位提交更正申請資料重新申請;
3、市防雷所對提交設計圖紙進行審查評價,一般7個工作日出具書面意見(因特殊情況適當延長);
4、技術評價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出具《防雷裝置審查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後,重新提交;符合規範要求,出具《防雷裝置技術評價報告》。
5、繳費,籤領,窗口辦結。
▲雷災調查與鑑定
事項名稱
雷災調查與鑑定
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市防雷設施檢測所提出雷災調查與鑑定申請,提交申請資料,也可電話預約;
2、市防雷所窗口檢查送審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送審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受理申請;送審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市防雷所一次性告知客户所缺資料,申請單位提交更正申請資料重新申請;
3、市防雷所與申請單位或個人約定現場勘查並進行災害分析,需出具雷災調查報告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
4、辦結。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事項名稱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性論證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辦理依據、流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流程:窗口或電話預約辦理。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防雷法規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防雷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
未設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電力高壓線路、發電廠、變電站的防雷減災工作,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並接受當地防雷減災機構監督。
第五條 建(構)築物防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設計、無證施工或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條 新建防雷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防雷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等高雷擊概率的場所的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防雷減災機構的監督。設計方案需變更的,應按原設計、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依法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 防雷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檢測時間為每年一次。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施,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防雷設施的使用單位要做好防雷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維修或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處理。
第+二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的防雷技術規範,保證技術數據的真實、科學。
第十三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負責本地區的雷電災害調查和雷擊事故鑑定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相應的雷電災害調查制度,並把當年雷電災害情況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彙總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其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防雷設施設計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擅自開工的;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防雷設施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拒絕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等嚴重雷擊事故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東府[1999]109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城區政府籌備組,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省人民政府《頒發<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1999]2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我市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局負責,其屬下的“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和“市防雷中心”,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防雷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指導以及組織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氣象部門要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建立完善的審核、檢測等管理制度,確保全市各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並做好雷電災害情況彙總上報和加強宣傳等工作。市報社、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各鎮區也要大力宣傳《規定》,使全社會共同關心、重視防雷減災工作。
二、對重點建築物、場所實行防雷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工程驗收制度。
(一)根據《規定》的要求和《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下列建築物、場所必須安裝防雷設施:
1、炸藥、火藥、雷管倉、煙花炮竹廠的成品或半成品倉、收發室等;
2、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及化工原料儲罐及其充配和裝卸車間及設備,具體是指油庫、氣庫、加油站、氣站及化工廠;
3、電影院、劇院、禮堂、博物館、酒店、賓館、大型飯店、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4、電子電氣設備較多的建築物,如銀行、證券所、郵政電信局、所等;
5、高度≥15m的建築物或單層建築物面積≥1500m2的建築物。
(二)以上建築物、場所的報建,申報單位須將防雷設計圖紙送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審核,審核合格,憑該所發給的《廣東省防雷設施設計審核證書》申報報建,申領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防雷設施的施工,並接受市防雷設施檢測所的監督;工程竣工由市防雷設施檢測所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建規劃部門要把防雷設計審核列入報建項目;把防雷設施驗收合格記錄作為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文件。
(三)防雷檢測、驗收等有關收費,按照市物價局審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立雷電災害調查上報制度。凡發生雷擊事故,並造成損失的單位,要及時通知市防雷設施檢測所進場調查鑑定,以便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東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東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位置

東莞市城市中心區稻花路第一國際·百安中心B座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