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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周官制

鎖定
東周官制和西周官制有所不同,包括春秋官制和戰國官制。公元前770年進入了東周時期,包括春秋、戰國兩個階段。這是一個由統一而進入分裂的時代,是社會轉變的時代,也是經濟、文化大發展的時代。
中文名
東周官制
時    期
公元前770年

東周官制春秋官制

春秋初期,王宮首領太宰的地位相當重要,如僖公9年(前651年)襄王派孔宰代表周王賜祭肉給齊桓公;隱公11年(前712年)魯國“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太宰”,魯國本無太宰,而羽父“求太宰”是想成為最高執政官。春秋中期,太宰(冢宰)地位就逐漸下降了,最後成為無實權的尊稱。這可能與周王室公室地位下降有關,因為太宰本身是王室的家宰,王室衰落,其家宰自然也隨之失去了控制權。如成公10年(前581年)楚太宰子商僅是一般使者;成公15年(前576年)宋國向帶為太宰,位在六卿之外;襄公11年(前562年)鄭國太宰石□僅充副使出使楚國;但吳國較後進,所以太宰之職尚居國政之重要地位。戰國時中原各國先後置相為執政官,太宰之稱漸廢。

東周官制王朝官制

西周六卿的首領,春秋時稱“正卿”或“冢宰”,也稱“相”。正卿有1-2名副貳,稱“介卿”。東周的執政正卿開始是鄭伯,隱公8年(前715年)後鄭伯為左卿、虢公為右卿。桓公5年(前707年)“王奪鄭伯政,鄭伯不朝,王以諸侯伐鄭,王為中軍,虢公林父將右軍,周公黑肩將左軍”(《左傳》)。從行文看,大概右卿的地位高於左卿(中原各國尚右,楚國尚左)。此後,虢公、周公並掌周政。僖公5年(前655年)虢國滅,虢公醜奔京師,自此虢公也失政了。此後,周室的執政者就是周公。後來,周公又與王子虎、王叔桓公等同執周政。至春秋後期,周政權落在單(右卿)、劉(左卿)二氏手中。

東周官制列國官制

(1)朝官
春秋列國在治事眾官之上,有1人總領全國大政,各國名稱不同,泛稱“執政”,相當於後世的相。它是由西周晚期的執政卿事發展而來的。平王東遷後,在春秋初年還稱為“卿士”,後又以太宰居此位;晉國稱中軍元帥,鄭國稱當國,齊國在景公時曾一度稱為相。“執政”的爵位一般是正卿(或稱上卿),唯一的例外是齊景公時管仲掌國政而爵為下卿。因為齊國的國氏、高氏二卿是由周天子任命,而管仲為桓公所任,其爵為下卿以示齊對周王的尊重。“執政”有1-2人襄助,如右卿士有左卿士襄助,右相有左相襄助,太宰有少宰襄助。
春秋列國的重要職官是司徒、司馬、司空,其次為司寇,為掌管諸侯朝政的官員。司徒治民事、掌户籍,“司”是掌管,“徒”是徒役,指服軍役和各種勞役的民眾。司馬治軍,其佐助為少司馬,屬官有主管養馬的校人(或稱校正)。戰國以前重車戰,每輛戰車用4匹馬,中間兩匹稱“服馬”,兩旁的稱“驂馬”。馬在車戰時代起相當大的作用,所以以“馬”命官。司空管土地,主要職責是測量土地的遠近、辨別土地的好壞,以便授予民眾耕種;編定賦税的徵收數額。司寇掌管刑獄訴訟,治寇盜。這些官稱在中原列國多有設置,其職司也大同小異。主管刑獄的官還有稱作理、士、大士、尉氏等。如晉國欒盈在國內鬥爭失敗後逃往楚國,路經東周時遭到搶劫,因此要求周王給予保護,不然就要歸罪尉氏。尉氏當是後世“廷尉”一名之所本。
1.魯國
《左傳·昭公4年》載,杜泄對季孫説:“夫子受命於朝而聘於王,王思舊勳而賜之路,覆命而致之君,君不敢逆王命而復賜之,使三官書之。吾子為司徒,實書名。夫子為司馬,與工正書服。孟孫為司空以書勳。”可見,魯三家實際掌握了司徒、司馬、司空三個要職。
襄公21年(前552年),季孫對臧武仲説:“我有四封,而詰其盜,何故不可?子為司寇,將盜是務去,若之何不能?”説明臧武仲為司寇,其職次於“三司”。後來臧氏衰敗,孔子曾一度為魯司寇(年俸為粟6萬鬥),所以他有資格陪魯定公到夾谷會見齊景公。據説他在司寇任內曾誅殺與他作對的少正卯(《荀子·宥坐》),其實此事不可信,“少正”本是官名,但春秋時魯國並無此官。孔子是春秋後期人,出身於非貴族家庭,他能任司寇這一要職,説明當時的等級制和世襲官制已開始動搖。
2.宋國
宋國有“六師”之制,如《左傳·文公8年》載“公子成為右師,公子友為左師,樂豫為司馬,公子蕩為司城,華御事為司寇”。宋國的右師、左師可能就是右卿、左卿,相當於後世的右相、左相。如僖公9年(前651年)宋襄公即位,以公子且夷仁,使為左師以聽政;成公15年華元執政,即任右師之職;向戌也曾以左師聽政。司城即司空,因宋武公名空,避其諱,改司空為司城。其後,宋分司寇為大、小司寇,又增設太宰、少宰等官,如《左傳·成公15年》載“於是華元為右師,魚石為左師,蕩澤為司馬,華喜為司徒,公孫師為司城,向為人為大司寇,鱗朱為少司寇,向帶為太宰、魚府為少宰”。宋國雖增設宰官,但位在六卿之後,又不是卿爵。宰職本是王室總管性質的官,春秋時地位下降,正反映了治事職官和臣僕(或宮廷內官)的分職。
至昭公22年(前520年)右、左師降於“三司”之後,六卿的次序為:大司馬、大司徒、司城、左師、右師、大司寇。此後由於時世不同,六卿權力的輕重也隨之變換。哀公26年又以右師為首,“宋景公無子,取公孫周之子得與啓,畜諸公宮,未有立焉。於是皇緩為右師,皇非我為大司馬,皇懷為司徒,靈不緩為左師,樂茷為司城,樂朱鉏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聽政,因大尹以達”。
3.鄭國
鄭國也設六卿,但官職不盡一致。《左傳·襄公2年》載“秋七月庚辰,鄭伯睔卒。於是子罕當國,子駟為政,子國為司馬”,《左傳·襄公10年》載“於是子駟當國,子國為司馬,子耳為司空,子孔為司徒”,襄公22年(前551年)又提到“少正公孫僑”與晉人對話之事。從這些記載可知,鄭國六卿的官稱應是“當國”、“為政”、“司馬”、“司空”、“司徒”及“少正”。
4.晉國
晉國執政官多為軍職,《左傳·閔公元年》載,晉獻公時有二軍,“公將上軍,太子申生將下軍”。這種君卿共掌軍師之制,與春秋初年六國相同。至晉文公始作三軍,立“元帥”。《左傳·僖公27年》載晉侯興師救宋説:“於是乎蒐於被廬,作三軍……乃使郤縠將中軍,郤溱佐之,使狐偃將上軍,讓於狐毛,而佐之。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
“元帥”也稱將軍,中軍將、元帥、將軍之名實始於此。其下設尉,主發眾使民。中軍將是軍中最高執政官。春秋列國軍政不分,晉文公6年(前631年)趙盾將中軍,“始為國政”,即中軍主將執國政,為諸卿之首。晉三軍將佐都是卿。晉景公12年(前588年)12月,“晉作六軍,韓厥、趙括、鞏朔、韓穿、荀騅、趙旃皆為卿”,即凡掌軍職、地位較高的都可為執政官——卿(列國官制大體如此)。這可作為文武不分、軍政合一的佐證。
在各軍將佐之下設有軍大夫(掌軍中政事)、軍司馬(掌軍紀)、軍司空(掌道路修建)、侯庵(掌偵察敵情)等官。
晉成公時,以卿的長子為公族,設公族大夫以教育公族,以中軍元帥治軍民。司馬、司空的地位比其他國家低。司馬只掌軍中法紀,而非統兵官,是晉國職官與其他國家的不同之處。司空兼管軍政、民政,其職司與列國相同,也主管築城及其他土木建築。如莊公26年(前668年)士□因有新功,由大夫升為大司空。獻公則命他主持增築絳城,修建公子重耳、夷吾的封地蒲城與屈城。
(2)內廷官
1.太師、太傅、膳夫、宗人(宗伯)
東周及列國還有專為君主服務的近侍官員,列國大體一致。如太師、太傅、太保,本是教育太子的師、傅、保;太子即位為王,就被尊為太師、太傅、太保。這類官在西周時地位很重要,執掌國政,稱“三公”。春秋時,各諸侯國不設太保一職,而太師、太傅多屬美稱,並無實權。又如膳夫,本是掌管王的膳食官,西周時卻可擔任王命要務。春秋初年,東周王室膳夫的爵位還是大夫,地位不算低,但其他侯國掌管膳食的官,則不見有執行重大政治使命的事。西周實行宗法制,宗伯是王朝重要職官,而春秋時只有魯國設宗伯,其職掌是祭祀時掌神主位置的排列,其他侯國只設宗人,為國君掌管祭祀,並向神靈禱告,所以有“祝宗”之稱,地位不高。這些職官地位的下降,是朝政治事官與宮廷內官分職的結果。這種分職是春秋時官制的一大變化,反映了統治機構日趨完善、設官分職更加細密的情況。
2.史官
在君王左右專掌書記文籍典冊的官,稱“史官”。《左傳·莊公23年》載曹劌諫魯莊公:“王有巡守,以大習之。非是,君不舉矣。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這裏所説的“君舉必書”,就是史官的職責。魯成公2年(前589年)周定王破格接待晉國史臣鞏朔,事後定王派人告訴史官,此舉不合禮制,不要載入史冊,可見君王的言行都有專人記錄。西周時,史官有太史、內史之分,內史專掌冊命之事。到春秋時,除東周王室外,其他侯國只有太史兼掌冊命,而不設內史之官。
史官為了記載的真實,往往秉公直書,不畏權勢。如《左傳·襄公25年》載:齊國崔杼專權,殺死齊莊公後,太史書曰:“崔杼弒其君。”崔子殺之;其弟嗣書,而死者二人;其弟又書,乃舍之;南史氏聞太史盡死,執簡以往,聞既書矣,乃還。這段記載説明了春秋時的史官,為了保留歷史的真實,不惜獻出自己的生命。
3.史(又稱卜人、卜士)
掌管卜筮的官也稱“史”。如襄公9年,“穆姜(襄公祖母)薨於東宮,始往而筮之……史曰……”。
4.僕大夫
僕大夫掌管國君宮內的日常事務,君臣之間的意見常由他上通下達。這種人很容易假君命而擅權,如《左傳·哀公26年》載:“宋景公無子,取公孫周之子得與啓畜諸公宮,未有立焉……六卿三族降聽政,因大尹以達,大尹常不告,而以其欲稱君命以令,國人惡之。”這個大尹就是掌管通達君臣意見的僕大夫,他竟敢不將臣下的意見通達給宋景公,還以自己私意作為景公意見下達給臣僚,致使宋國六卿三族都受其擺佈。後來事情敗露,才畏罪潛逃楚國。
5.其他
在列國宮中還設有樂官,稱師、太師或舞師,掌管祭祀、宴饗、朝會的樂舞。又設府人(掌金玉玩好)、廩人(掌糧禾米物),掌管國君的財物。司官或稱巷伯、寺人、豎等,由閹人充任,掌管後宮。
(3)地方官
1.國野制
國野制在西周時就已推行過。“國”指國都附近的地區,“野”指農村。國人有服軍役、納軍賦的義務,各國軍隊也以國人為主力。春秋時期中原各國的地方政權組織基本上是國野制,把郊區和農村的居民按什伍制組織起來,各級設官管理。
春秋初年,管仲在齊國推行“參國伍鄙”制:在國中以5家為軌,設軌長;10軌為裏,設裏有司;4裏為連,設連長;10連為鄉,設鄉良人(爵為大夫);國中有21鄉;軌長、裏有司、連長、鄉良人是國的四級官制;在野鄙中以30家為邑,設邑有司;10邑為卒,設卒帥;10卒為鄉,設鄉帥;3鄉為縣,設縣帥;10縣為屬,設屬大夫和屬正長各1人;全國分為5屬;邑有司、卒帥、鄉帥、縣帥、屬大夫、屬正長是野的五級官制(《國語·齊語》)。
2.郡縣制
春秋以後,各國又相繼設縣。縣本設在一國的邊境,目的是為了加強防禦。至春秋中晚期,內地也設縣,縣開始成為地方政權組織,如晉國曾在舊都絳(今山西翼城縣東)設縣,稱絳縣。春秋末,晉國在縣下又設郡。春秋時郡比縣小,與戰國以後郡統縣的地方制不同。由於縣的大量設置逐漸取代了國野制,縣郡官吏也就成為地方政權的主要官吏。到戰國時,國野制也不存在了。如晉滅祁氏、羊舌氏後,分其田為10縣,每縣由國君派人治理,稱縣大夫;縣大夫下設縣師、司馬、司寇(其職掌與中央的司馬、司寇相當,只是管轄範圍不同)。
3.家(貴族封地)
西周、春秋時期的貴族有大片封地,也有宗族組織,這種宗族組織稱為“家”。春秋時這些“家”的勢力大大膨脹起來。魯國的“三桓”(魯桓公三個兒子的後裔)就曾兩次瓜分公室。晉國的六卿勢力也很強大,祁氏、韓氏各擁有7縣,大夫羊舌氏也有2縣。《左傳·昭公5年》載“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9縣能出900輛兵車,説明每縣都是擁有100輛兵車的大縣。此外,宋國的戴、桓八族、鄭國的“七穆”,都是大家。擁有大片封地、控制大量人口,貴族在“家”中已建立起一套行政機構,是國中之國,因而“家”可視為一國中的地方組織。
宰(家宰)總管一家政務,宰下有各種官吏,分掌各種事務。《論語·子路》載,孔子的學生仲弓就曾任過魯國季氏的家宰;他向孔子請教為政的方法,孔子告訴他:“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可見家宰可以任免官吏。《論語·先進》説,子路為季氏家宰時就任命子羔為費邑宰。“家”的下面,還分設有若干邑或縣,並設各種職官。《左傳·定公10年》載,魯國叔孫氏的郡邑就設有邑宰、馬正、工師、賈正等官。
春秋晚期,這類家臣的人選已不限於本宗族的人,有時也不限於用本國人。如陽虎,本為孟氏後,而作季氏家宰。定公9年(前501年),陽虎畏罪逃奔晉國,趙簡子迎而相之。子路作了魯國季氏宰後,又到衞國作了衞大夫孔悝的邑宰,並於哀公15年為孔悝之難“結纓而死”。齊國的鮑國跑到魯國作了施孝叔家臣。這種家臣、家宰不受出身和等級的限制,如子路、仲弓、冉有、子羔等人出身均較低微,但都做過家宰、邑宰之類的官。
春秋晚期,家臣的俸祿多為領取實物,主子對家臣的任免去留也較自由,他們之間基本上是個人的主從關係,由這種關係而逐漸構成了一種新型的任官制度。到戰國初期,一些強“家”取代國君成為諸侯後,這些家臣就變成了國家官吏。這時,家臣與主人間的主從關係,就成了新國家官僚制度的基礎。這樣,從西周以來盛行的等級制、世襲官制,就被新的、適合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代替了。

東周官制戰國官制

東周官制官僚制度初步形成

春秋後期,中原各國由於經濟發展,許多力量較小的卿大夫陸續被強大的卿大夫所兼併;原來的國君因宗族內訌、連年戰爭和國人(國都中的士和工、商)叛變、農民反抗,逐漸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因其推行的政策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漸代替了原有的國君(如三家分晉、田氏代齊),形成了秦、楚、齊、魏、趙、韓、燕七國並立的局面。七國中小者地方千里,大者數千裏。七國之外,還有宋、衞、中山等小國,也都地方500裏,遠遠超過了從前的大國。春秋戰國之際,戰爭愈演愈烈,規模越來越大。春秋前期的戰爭,雙方動員的兵力一般不到千人;戰國時期的戰爭,往往是十萬、甚至幾十萬人。
為了應付大規模且頻繁的戰爭,各國不但需要一支可以直接調遣的龐大常備軍,而且還需要一套完善的國家行政機構,以便有效地動員全國的人力、物力。於是,官分文武、建立以國君為首的中央集權制,就成為新時代的要求。“官分文武、君之二術”(《尉繚子·原官》),在中央設置由國君直接任免的相和將軍,由他們負責統帥文武百官;在地方設郡縣,由國君親自任免守土治民的官員;是戰國以來新職官制產生和發展的趨勢。只有這樣,國君才能有效地集中全國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權力,一切政令才能直達各部門和地方。
戰國時期官僚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由於推行了以下四種制度(楊寬《戰國史》):
1.各國對官吏一般都採用俸祿制
當時各國俸祿的計量單位不同:如衞國用“盆”,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級(《墨子·貴義篇》);齊、魏用“鍾”,如魏文侯時魏成子為相國,“食祿千鍾”(《史記·魏世家》);秦、燕用“石、鬥”,秦國有50石、100石以至500石、600石以上俸祿的官,大體上以50石為一級(《韓非子·定法篇》、《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12年),最小的官吏也有“斗食”(《戰國策·秦策三》、《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11年);燕國也有300石以上俸祿的官(《韓非子·外儲説右下》、《戰國策·燕策一》);楚國用“擔”。
俸祿制的普遍推行,與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有關。當時社會上已出現了僱傭勞動者,有傭客、傭夫、市傭、傭保等,因而各國任用官吏和挑選常備兵,也採用了僱傭制和俸祿制。《荀子·議兵篇》稱這種辦法為“傭徒鬻賣之道”,《韓非子·外儲説右下》載田鮪教其子田章則更為直白地説“主賣官爵,臣賣智力”。從此國君可以隨時任免、選拔各級官吏。
2.已開始用黃金貨幣賞賜功臣
這也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關。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廣泛流通,黃金已具備貨幣性質。於是,國君可以用黃金貨幣而不必用分封土地的辦法來賞賜功臣,賞賜黃金百鎰、千鎰、百斤、千斤或百金、千金的事,在戰國時代是常見的。俸祿制和以黃金作為賞賜,對於廢除封建領主制度來説,都起着推動作用。
3.建立了公文用璽(官印)和發兵用符(虎符)的制度
春秋後期已有用璽來封的文書,即“璽書”。到戰國時,璽是權力的憑證,無論下達命令或來往公文,都須用璽來封泥(在封簡牘時蓋上璽印的方塊泥記,其作用和後來的火漆印差不多)作為憑信,否則不能生效。秦國長信君嫪毒作亂(前238年),想徵發縣卒和衞卒,就偽造了秦王御璽和太后璽來行文徵發(《史記·秦始皇本紀》)。王璽玉質,丞相璽金質,一般官吏的璽為銅質。《史記·范雎蔡澤列傳》載蔡澤對御者所説的“懷黃金之印,結紫綬於要(腰),揖讓於人主之前”,就説明丞相是金印紫綬。凡丞相、郡守、縣令等官,任命時由國君發給璽,免職時收回,官吏辭職也必先交回璽。如《呂氏春秋·執一篇》載吳起對商文説:“今日釋璽辭官,其主安輕?”《戰國策·秦策三》也説:“應侯因謝病歸相印。”這些記載都證明了戰國時代凡官必有璽。
符用作調發軍隊,形如卧虎,故稱虎符,上有銘文,分為兩半。右半爿由國王保管,左半爿發給將軍。徵發軍隊,必須合符。所以魏國信陵君(魏無忌)救趙時,想奪取將軍晉鄙率領的軍隊前去救趙,必先竊取魏王保管的半爿虎符。秦國曾明確規定:凡用兵50人以上,必須合符才能行動;但如果是突遇外敵入侵,不合符也可行動。
這兩種制度的推行,使得國君掌控了軍政大權。任免官吏以璽為憑,任免將帥以符為憑。
4.在行政管理上創立了年終考核制度
“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荀子·王霸篇》),即“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政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羣吏之治而誅賞之”(《周禮·太宰》)。這種考核制度叫“上計”,如魏文侯時“解扁為東封上計而入三倍”(《淮南子·人間篇》)。按規定,當時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長,都必須把一年賦税收入的預算數字寫於木券上交國君。國君把券剖為兩半,自執右券,臣下執左券。年終時,國君操右券來責成臣下,臣下必須向國君報核。這個報核就是“上計”。
上計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考績不佳,便可當場收璽免官。高級官吏考核下級官吏,也採取同樣的辦法。如《韓非子·外儲説右下》載“田嬰相齊,人有説王者曰:‘終歲之計,王不一以數日之間自聽之,則無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嬰聞之,即遽請於王而聽之計……田嬰令官具押券,鬥石之計……田嬰復謂曰:‘羣臣所終歲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聽之,則羣臣為勉矣。’王曰:‘諾’。俄而王已睡矣,吏盡揄刀削其押券升石(當是鬥石)之計”。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當時“上計”的情況。
當時官吏“上計”,採用合券計數的方法,為了明確標準和防止舞弊,就必須統一度量衡制度。所以商鞅變法把統一斗、桶(斛)、權衡、丈、尺也作為重要政策之一。秦孝公18年(前344年)曾頒佈標準量器,即存世的“商鞅方升”。田齊的子禾子和陳猶為防止“左關”的官吏舞弊,決定“左關之釜”以“倉廩之釜”為標準,鑄造了標準量器。度量衡器和符節契券都是當時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官吏舞弊的工具,所謂“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荀子·君道篇》)。
由於這四種新制度的創立,使得整套官僚機構能夠層層控制,權力集於國君,形成中央集權的國家機構。秦漢以後,各朝官僚制度便是沿襲戰國時代的制度而加以發展的。

東周官制列國中央官制

春秋戰國時,各國經過政治改革,出現了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建立了以相、將為首的一整套官僚組織。
1.相
相是“百官之長”,多由文人充任,中原六國均有設置。在出土的兵器中,有的兵器上有“相邦義戈”、“相邦呂不韋戈”等字樣,即秦相張儀、呂不韋督制的兵器。“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睡虎地秦墓竹簡·工律》),意為公家督造的兵器要刻上督造者的官名,可見戰國時期相的法定名稱叫相邦。
“相”有輔佐之意,春秋時就已經有了這一官稱,當時只是一種地位不高的禮賓官。“邦”即國,相邦即輔佐國君辦理軍政大事的官員。漢代避劉邦諱,改相邦為相國。先秦時如《莊子·盜蹠》稱宰相,《戰國策·趙策三》則稱丞相,都指同一官職。甲骨文中就已出現作為官名的“宰”,春秋時某些國家已有總領百官的冢宰、太宰,也有助卿;總管大夫一家一邑事務的家宰和邑宰。這些冢宰、太宰或相,還是某些強大卿大夫的世襲官職。
作為一國最高行政長官的相,其設置當萌芽於春秋時齊景公(前547-前490)設左、右相。相的職權是“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以飭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勞,論其慶賞,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荀子·王霸篇》)。
戰國最早設相是魏,繼後是韓、趙,秦國置相較晚。戰國初期,秦國的最高官職是大良造,掌握軍政大權。所以秦孝公時商鞅由魏入秦,始為左庶長,後升大良造,並未稱相,但其地位相當於三晉的相邦,所以史稱“商鞅相秦”。秦繼三晉之後設相邦,有明顯的承襲痕跡。最早記載的秦相是秦惠文王10年(前328年)以張儀為相。秦武王2年(前309年)初置左、右丞相,樗裏疾、甘茂就是秦最早的左、右丞相。此後也有隻設丞相,不分左、右相。戰國中期以後,秦居相邦或丞相位者多為六國客卿,如魏人商鞅、張儀、範睢,樂池初為中山相,樓緩曾為趙武靈王臣,甘茂、魏冉、羋戎、李斯為楚人,蔡澤為燕人,呂不韋為趙人;有的如張儀、魏冉且數度任他國相邦。這些人來自關東,對六國官制必甚熟悉,能結合秦國實際吸收其長處,健全秦國官制。
趙國也曾用過丞相之稱,《戰國策·趙策三》載建信君言“秦使人來仕,僕官之丞相”。趙國除丞相之稱外,還有假相、假相國和守相等,如“假相大將武襄君攻燕”(《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文信侯出走,與司空馬之趙,趙以為守相”(《戰國策·秦策五》)。假為兼理之意,守是指試用或代行官職,假相應為兼任相職,守相則是試用性質的相。此外宋、衞、中山、東周等小國也都設有相。
2.將和尉
相之外又設擅長兵法的人統兵打仗、鎮守邊邑,稱將或將軍。從《秦簡》看,“將”是簡稱,法定官名應叫“將軍”。將軍原是春秋時晉國六卿的稱號,不過晉國六卿軍政皆管,不單是統兵官。春秋時的卿大夫不僅有統治權,而且親自統率宗族和私屬軍隊。戰國時,因統治範圍擴大、官僚機構龐大複雜、建立常備軍、推行徵兵制及戰爭規模擴大、戰爭方式改變,在官僚機構中不得不文武分家,產生文官的首長“相”,以及武官的統領“將”。
將作為最高軍事長官,地位僅次於相。如魏文侯曾先後以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而另有樂羊、吳起、翟角為將;齊威王曾先後以鄒忌、田嬰為相,而另有田忌、申縛為將。燕國樂毅(趙人)、趙國廉頗、魏國吳起、齊國田忌都是戰國時著名的將軍。
秦國初設相位時,文武尚未嚴格分家,秦相張儀、樗裏疾、甘茂等也是統軍作戰的將軍。後來,丞相專事文職,而大良造專為武職,如白起屢建戰功,封為列侯,官職還是大良造。秦設將軍始於昭王,昭王初立時以魏冉為將軍,保衞首都咸陽。但秦國的將軍不是固定專職,往往是在出徵時由國君臨時委任。
春秋時晉國的上、中、下三軍還設有尉,因中軍地位最尊,中軍的尉又稱元尉(“元”意為大)。戰國時各國仍有中尉一官。《史記·趙世家》載“趙烈侯使荀欣為中尉,選練舉賢,任官使能”,這和《禮記·月令》所説太尉的職責“贊桀(傑)俊,遂賢良,舉長大”是相同的。後來趙國在將軍之下又設國尉、都尉。秦國在昭王時,也在大良造下增設國尉一級,如白起初為左庶長,繼升為左更,再升為國尉,最後升為大良造。秦國設丞相後,大良造便成了高於國尉的武官。後來秦國不設大良造,國尉便成為中央最高軍事長官。秦統一六國後以太尉掌管全國軍事,便是沿襲國尉一職而來的。
3.御史
御史在商周時已有設置,在戰國時本是充任國君秘書之類的差事,別國使臣來獻國書,往往由御史接受;國君臨朝接待外賓,御史常立身邊。《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載,秦王飲酒酣,曰:“寡人竊聞趙王好音,請鼓瑟。”趙王鼓瑟。秦御史前書曰:“某年月日,秦王與趙王會飲,令趙王鼓瑟”。國君宴會羣臣,御史也常陪同在旁。《史記·滑稽列傳》載,(齊)威王大説,置酒後宮,召(淳于)髡賜之酒。問曰:“先生能飲幾何而醉?”髡曰:“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旁,御史在後,髡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斗徑醉矣”。《秦律》規定廷尉每年要到御史處核對刑律。這些都説明戰國時的御史是保管文書檔案、負責記錄、侍從國君的官員。秦統一後,三公中的御史大夫,還是秘書兼監察性質的官,當是沿襲戰國官制。
4.司寇
戰國時各國均設司寇(掌管司法),但名稱不一。三晉沿用司寇之名,趙國李牧曾任此職。秦國雖然也有這個官稱,但卻是指一種刑徒(《秦律·司空》)。秦國掌司法的官稱廷尉。廷尉之名,可能與東周的“討奸之官”尉氏有關,是一種殿中的執法官。齊國掌司法的官稱士師,《孟子·公孫丑下》載:“孟子謂蚔□(音蛙)曰:‘子之辭靈丘,而請士師,似也,為其可以言也,今既數月矣,未可以言與?’”又云:“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將應之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之。’”從孟子談話的語氣看,士師應是齊國殿中的執法官。士師一名是沿襲周朝的官稱,周的士師就是司寇官屬。
5.其他
趙、韓、秦、楚設郎中(職同後世郎中令);魏、韓、齊、秦設僕(職同後世太僕);趙、秦設內史(掌財政,職同後世治粟內史);韓、秦設少府(職同後世少府);齊設主客(職同後世典客)。

東周官制列國郡縣制及其職官

戰國時期各國的統治機構,從國到郡、從郡到縣、從縣到鄉,已有系統地控制着整個國家,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官僚體制。除了郡守、縣令,各國還有一些地方性的專職官吏,如在關津要道設關吏、津吏,在貿易中心設市令、市掾,在重要河道水利處設河丞等。
(1)縣
縣最初都設在邊地,目的是為了防衞外敵、保護邊疆。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國往往在新兼併的地方設縣。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逐漸多起來,有九縣(九指多數)。春秋後期,晉國又把縣制推行到內地,在卿大夫的領地裏也分別設縣。戰國初期,秦國還不斷在東部邊疆設縣,公元前456年開始在頻陽(今陝西富平縣東北)設縣,公元前398年在陝(今河南陝縣)設縣,公元前374年又在櫟陽(今陝西臨潼縣北)設縣。
與卿大夫的封邑不同,縣內有一套集中的行政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徵賦制度,其中包括徵發軍實和軍役,以加強國防力量。如(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申、呂(二縣)以為賞田”,申公巫臣説:“不可,此申、呂所以為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楚王聽了申公巫臣的話才沒有答應子重的請求(《左傳·成公7年》)。
戰國初期大概凡是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為縣,所以史書上縣和城往往互稱。只有秦國還未普遍設縣,因而普遍設縣也就成為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戰國時縣的官僚機構和中央官僚機構差不多。商鞅變法時,每縣設有令(也稱大嗇夫)和丞,丞在縣中的地位相當於國君的相。韓、魏等國在縣令之下還有御史(《韓非子》、《戰國策》),縣御史在縣中的地位相當於國君的御史大夫。從新鄭出土的韓兵器銘可知,韓國還設有縣司寇,主管縣的刑法和兵器製造。
縣的行政組織主要有:
1.縣令(縣嗇夫)是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其屬官有令史(掌文書、調查案件、率卒捉拿人犯等,屬官有令史掾)。縣令出缺,令史可以代理。
2.縣丞分管經濟和司法,包括徵收糧草和審案;地位僅次於縣令,其屬官有丞史。
3.縣尉分管縣內軍務,有權徵發一縣役卒,監督役卒服役和督造文書等;其屬官有尉官吏或尉史、士吏。
4.縣司馬屬官有司馬令史和司馬令史掾。《秦律》規定若馬匹不好使用,司馬要受處罰,可見縣司馬與一縣的馬政有關,或許是專司一縣馬匹的徵調和使用。
5.縣司空主管縣內工程建築(以軍事性質為主),因建築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又分管刑徒。其屬官有司空佐史、司空嗇夫、士吏等。
(2)郡
郡在春秋末年才開始在晉國設置,是在內地推行縣制後設立的。郡本設在新取得的邊地,因邊地荒陋、地廣人稀,其面積雖比縣大,但地位要比縣低。《左傳·哀公2年》載,簡子誓曰:“範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斬艾百姓,欲擅晉國而滅其君。寡君恃鄭而保焉。今鄭為不道,棄君助臣,二三子順天明、從君命、經德義、除垢恥,在此行也。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杜預注引《周書·作雒篇》載“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可證春秋時縣大於郡。
戰國時邊地逐漸繁榮、人口增多,因為郡的地盤太大不易管理,便在郡下劃分為若干小縣,產生了郡縣兩級地方組織。這一制度也是三晉最先推行,如魏國上郡有15個縣(為防禦秦國而設),趙國代郡有36個縣(雲中、雁門、代郡為防禦林胡、樓煩而設),韓國上黨郡有17個縣。後來,秦、楚、燕也效法三晉的郡縣制度。
戰國時的郡都設在邊地,主要是為了鞏固國防,所以一郡的行政長官稱守或郡守、太守。《戰國策·趙策一》載,(韓王)令韓陽告上黨之守靳□曰:“秦起二軍以臨韓,韓不能有。今王令韓興兵以上黨入於秦,使陽言之太守,太守其效之。”靳□曰:“人有言,挈瓶之知,不失守器,王則有令,而臣太守,雖王與子,亦其猜焉。臣請悉發守以應秦,若不能卒,則死之。”韓陽趨以報王。王曰:“吾始已諾於應候矣,今不與,是欺之也。”乃使馮亭代靳□。可見太守是由武官充任、由國君直接任免的官職,有權徵發本郡役卒。
代行或試用期的郡守稱假守。郡的署衙稱府,郡守以下設有都尉(主管軍務)及御史(負責監察)。
(3)其他
齊國設都(類似郡)。戰國時只有齊國始終未設郡,但設有都。齊桓公時,管仲整理政治軍事,實行“叁其國而伍其鄙”的政策,曾把鄙分為五屬來統洽。戰國時齊共設有五都(臨淄、平陸、阿、即墨、莒),可能是從五屬演變而來的,但五都已帶有郡的性質,所以不同於五屬。五都均設有選練的常備軍(稱技擊或持戟之士),因而有“五都之兵”,也稱五家之兵。《戰國策·齊策一》載,蘇秦為趙合從,説齊威王曰:“齊地方二千里,帶甲數十萬,粟如丘山,齊車之良,五家之兵,疾如錐矢,戰如雷電”。又《戰國策·燕策一》載,齊宣公令“子章將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眾以伐燕”。《孟子·公孫丑下》載,孟子之平陸,謂其大夫曰:“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則去之否乎?”平陸是齊的五都之一,可見都的長官稱大夫。
秦國設道和都(均相當於縣)。道設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有道官(又稱道嗇夫)。都設在有王室私產和宮室的地方,有都官。不屬縣令管轄的地方直屬中央內史,有獨立的機構,屬官有佐、史、嗇夫等。
(4)鄉、裏、聚、亭
鄉(縣之下)在春秋時已出現,齊、宋、鄭、楚等國已經設鄉。鄉的官吏有三老(掌教化)、嗇夫(掌獄訟和税收)、遊徼(掌捕盜)。
裏(鄉之下)在春秋戰國之交也已出現。當時的行政系統有天下、國、鄉、裏(《墨子·尚同》)或國、邑、鄉、裏(《呂氏春秋·懷寵篇》)。邑有大有小,大邑相當於縣,小邑則隸屬於鄉、裏。裏有里正(或稱裏典),秦國充任裏典的多是鄉間豪強有勇力之人,即“率敖”。裏的居民統稱里人,以家為單位,按什伍編組,並設有伍老。編入伍的居民統稱伍人或四鄰,編入伍的各家男丁稱士伍。
聚是民眾聚居的地方,實際相當於村落。商鞅變法時,曾合併鄉、邑、聚為縣(《史記·商君列傳》)。
戰國時各國在邊境設亭、置亭長,以防禦敵人。魏國吳起為河東守時,秦在其邊境設亭,“起攻亭,一朝而拔之”(《韓非子·內儲説上》)。

東周官制列國爵制

戰國時最高級的食封貴族稱君或侯,多為王室宗親、嬖倖和功臣。他們從國君那裏得到大片封地(封邑),其特點有:
1.封君只享有封邑租税,不佔有土地及其人口。如孟常君襲父封,封萬户於薛,只能派人去收租税,以供養自己及門客的生活;呂不韋封文信侯,“食河南、洛陽十萬户”。
2.封君要接受國君統一號令,或由國君直接委派相去監督。如魏國的成侯受封時“手受大府之憲”,受制於國君的統一法令;趙武靈王封長子章於代,號安陽君,同時又派田不禮為相。
3.封邑內只有少量用於自衞的軍隊。
4.由於各國大多有針對世卿世祿的變法和激烈的權力之爭,封君絕大多數難以做到世代相襲。
5.封君特權較一般貴族更多,經濟實力較雄厚。如楚懷王授予鄂君啓錯金銅節,其銘文規定:鄂君啓的舟車所載商品過關時,大多免徵關税;孟常君在薛放高利貸,一次就“得息錢十萬”。
三晉、齊、燕大致沿襲春秋爵制,可分為卿和大夫兩級。卿有上卿、亞卿之分,如魏國翟璜“欲官則相位,欲祿則上卿”;趙國藺相如、虞卿都曾“拜為上卿”;孟子曾在齊國做過卿;樂毅曾在燕國為亞卿,荊軻曾被尊為上卿。大夫有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如魏國吳起做西河守時,曾以長大夫獎勵軍功;後來須賈曾為中大夫;趙國藺相如做過上大夫;齊國淳于髡、田駢、接子、慎到、環淵等都做過上大夫。
秦國爵制較特殊,商鞅曾分為20級,級高位尊,依次為:公士、上造、簪嫋、不更(相當於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相當於大夫;五大夫以上有食邑)、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良造(或稱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相當於卿)、倫侯、徹侯(相當於諸侯)。同時,秦國的官、爵不分,自大良造以下既是爵稱又是官稱。此外還有客卿,凡六國人士入秦得到卿位則稱客卿。
秦軍中,地位最低的兵叫“小夫”,無爵。步卒起爵於公士,上造可乘兵車,簪嫋可駕御駟馬,不更可“主一車四馬”,但仍屬兵卒性質。大夫以上才是軍官。爵至五大夫,便可享有食邑。

東周官制列國選官制度

從官吏的來源看,主要可分為兩種:依靠才能或靠各種關係。前者是用人唯賢,後者則用人唯親。對於將領,依據勝敗進行賞罰:立有戰功者,一般按軍功晉升爵級;戰敗受罰,不僅罪及本身,還要連累家屬。趙國趙括被任為將軍時,其母知其不能勝任,怕戰敗受連累,當即向趙王聲明同趙括脱離關係。
選官途徑有:
1.立功仕進。如商鞅定20等軍功爵,只要不斷立功就可逐級晉升;韓非曾主張“宰相必起於州郡,猛將必起於卒任”(《韓非子·顯學》),即從有實際政治或軍事經驗的人中逐級選拔文武官吏。
2.對策或獻策。楚悼王、秦孝公、燕昭王等的求賢令,便是發出策問、徵詢對策的一種方式;吳起、商鞅等人就是由於對策言中,一躍而居要職。另一些人為博取功名主動向君主獻策,當時這種風氣極盛,《戰國策》的絕大部分內容就是記載這方面的情況。這些獻策者一旦被賞識便平步青雲、扶搖直上。由於策問、對策和獻策的盛行,各種政治主張層出不窮,氣氛十分活躍。
3.親親入官。這是依靠親屬、裙帶、寵幸等關係作官。這種情況相當普遍,齊、楚尤為突出,齊國執政或將領多出于田氏,楚國重要官位多出於屈、景、昭三大家族。秦國由於改革較徹底,這種陋習較少些。
4.推薦任能。魏文侯時,吳起、西門豹、樂羊等人都是翟璜所薦,另外象卜子夏、田子方、段幹木等則是魏成子所薦(《史記·魏世家》);著名軍事家孫臏就是經齊將田忌推薦而被威王用為軍師的(《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5.召聘應徵。戰國後期,孔子七世孫孔順就被魏王遣使者奉金帛聘以為相(《孔叢子·陳士義》)。
6.賣官鬻爵。在商品交易的影響下,官爵也被當作特殊商品由貴家豪族花錢買官(《管子·八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