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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停戰協議

鎖定
1946年3月27日,蔣接受國共代表和美國特使馬歇爾的代表吉倫商談所達成的《東北停戰協議》。 [1] 
中文名
東北停戰協議
發生時間
1946年3月27日
《雙十協定》後,蔣介石在國內外呼籲停止武裝衝突,開誠協商的壓力下,於1946年1月5日國共雙方達成停戰協議,10日簽字,13日雙方下令停戰。但由於蔣介石堅持東北不包括在停戰範圍內。蔣在美國支持下,藉口接收“主權”,向東北大量增兵。中共針鋒相對,採取自衞立場,給國民黨軍沉重打擊。1946年3月27日,蔣感到兵力尚不足以放手大打,遂接受國共代表和美國特使馬歇爾的代表吉倫商談所達成的《東北停戰協議》。規定、執行組要前往衝突地點作公平之調處,政治問題要迅求解決。不過三天,國民黨即向營口、鞍山、本溪、四平街等地發動進攻,協議遂成泡影。 [1] 
參考資料
  • 1.    楊立強,劉其奎主編,簡明中華民國史辭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11,第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