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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鎖定
杭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人民政府發佈,為,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
中文名
杭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地    址
杭州市
目    的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發佈時間
2002年10月14日

目錄

杭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簡介

(2002年10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佈)

杭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年滿6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市市區範圍內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惠待遇。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比例,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五條 本市6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憑《杭州市老年人優待證》,其中7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憑《杭州市70週歲以上老年人優待證》享受優待。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頒發的老年人優待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條 本市老年人優待證由市老齡工作機構統一制發和管理。
第七條 6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半價辦理各公共圖書館(少兒圖書館、學校圖書館除外)借閲證;
(二)政府投資主辦的各醫療機構專設老年人掛號窗口,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包括急診、複診掛號費,不包括專家門診掛號費及診療費),並優先安排就診、劃價、配藥、檢查等;
(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師事務所和有關部門提供法律援助;
(四)白天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各體育健身場館活動,享受半價優惠;
(五)乘坐火車、長途汽車、客運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可優先購票,並優先檢票進站和優先上下車、船、飛機等;
(六)郵政、電信、銀行等單位專設老年人服務窗口或設置老年人優先標誌,為老年人優先辦理相關業務;
(七)農村老年人除繳納國家規定的税款外,不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社會性集資收費。
第八條 7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還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參觀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景點、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西博會場館等場所;
(二)免費辦理各公共圖書館(少兒圖書館、學校圖書館除外)借閲證;
(三)優惠乘坐西湖遊船遊湖;
(四)優惠乘坐公共汽車、電車(不含特殊線路)。
第九條 本市10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不低於每月100元的長壽保健補助,並隨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補助標準。
第十條 商場、飲食、維修、影劇院等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優先、優惠、優質服務。
第十一條 鄉村醫療機構和城市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上門醫療護理、醫療保健諮詢服務,鼓勵出診到户和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牀。
第十二條 支持和鼓勵老年人蔘加各類老年院校開設的老年教育課程的學習。
第十三條 提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本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補貼,以及為本村村民辦理養老保險。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有關老年人優惠待遇的具體措施和方案,並報市老齡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老齡工作機構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由市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