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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榮良

(江蘇省常州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

鎖定
杜榮良,男,漢族,1964年11月生,江蘇無錫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8] 
2022年12月,常州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杜榮良受賄、徇私枉法案一審宣判。 [10] 
中文名
杜榮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江蘇無錫
出生日期
1964年11月
畢業院校
江蘇省委黨校

杜榮良人物履歷

1982.09-1985.07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刑偵系刑事偵察專業大專學習
1985.07-1987.12江蘇公安專科學校教員
1987.12-1995.05江蘇省無錫市國家安全局四科辦事員、科員、副科長(其間:1994.05-1995.05掛職任宜興市洋溪鎮鎮長助理)
1995.05-1998.03江蘇省無錫市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
1998.03-2000.08江蘇省無錫市委組織部幹部一處副處長(其間:1997.08-1999.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專業大學學習)
2000.08-2002.12江蘇省無錫市委組織部幹部一處處長
2002.12-2006.01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副局長(其間:2002.09-2005.12,江蘇省委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學習)
2006.01-2008.05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委610辦公室主任
2008.05-2011.02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市委610辦公室主任
2011.02-2015.09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
2015.09-2016.01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1] 
2016.01-2016.05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 
2016.05-2019.12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3] 
2019.12-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21.06辭 [9]  ),市公安局局長(2021.06免 [7]  )、黨委書記、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4] 

杜榮良職務任免

2021年6月24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接受杜榮良辭去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的請求,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同時免去杜榮良的常州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7]  [9] 

杜榮良人物事件

接受審查
2021年4月25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常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杜榮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蘇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6] 
依法雙開
2013年至2020年,杜榮良在擔任無錫市公安局副局長及泰州市、常州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等職務期間,每年春節等節日前後收受下屬和私營企業主所送金條、美元、煙酒提貨券等,摺合共計140.3萬元。杜榮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2021年10月,杜榮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違法所得被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8] 
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02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常州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杜榮良受賄、徇私枉法案,對被告人杜榮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對杜榮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1]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杜榮良利用擔任無錫市公安局副局長,泰州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常州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389萬餘元。2018年,杜榮良在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期間,為謀取私利,對該局偵辦的串通投標案的相關犯罪線索不依法處置,致相關單位和個人長期未被追訴。 [11]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榮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枉法情節嚴重。鑑於杜榮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0-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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