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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摩蘭

鎖定
查理·杜摩林(Charles Dumoulin),(1500—1566),16世紀法國的法學家、學者、律師,法國法則區別説的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杜摩蘭承襲巴託魯斯的法則區別説,從理性自然法出發,贊成將法律分為“人法”和“物法”,但他極力主張擴大“人法”的適用範圍,特別在夫妻財產方面,他提出全部財產適用夫婦結婚時的共同住所地法,認為夫妻財產關係實際上是一種默示契約。因此,他在《巴黎習慣法評述》一書中指出在契約關係中,應該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習慣法。因為在他看來,按照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訂立契約,也當然有權選擇契約適用的法律。這就是被後人稱其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理論。
中文名
查理·杜摩林
外文名
Charles Dumoulin
國    籍
法國
出生日期
1500年
逝世日期
1566年
職    業
律師、法學家
主要成就
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則”
代表作品
《巴黎習慣法評述》

杜摩蘭人物主張

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麼習慣於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質上的限制。當事人只能選擇有關國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開應該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強行法;被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衝突法。(2)當事人主觀意念上的限制。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善意和合法。(3)選擇主體上的限制。為保護弱者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適用強者一方所選擇的法律。(4)國內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選擇的法律不能同國內的公共秩序相牴觸。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存在幾種對立的主張:(1)依據當事人選擇有無限制分為無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一國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規定的幾個國家中選擇一國法律或者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契約有聯繫的國家法律。(2)依據是否允許法院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分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約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用口頭明確表示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爭議時往往根據跡象或從契約的字裏行間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3)依據是否可將契約分割成幾部分分別選擇準據法,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將契約分割成幾個部分,分別選擇其適用的準據法。後者是隻准許把契約看成一個整體,選擇一個準據法適用契約的各方面。 [1] 

杜摩蘭社會影響

杜摩蘭的學説代表了新興商人階級的利益,在客觀上有利於促進貿易的發展和統一市場的形成。杜摩蘭的“意思自治”原則,已發展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確定契約準據法的首要原則。
參考資料
  • 1.    史曉東,張文政主編,世界多邊貿易須知大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10,第4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