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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克平

(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鎖定
杜克平,男,漢族,1961年9月出生,山東招遠人,199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曾任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1]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化集團原副總經理杜克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克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2] 
中文名
杜克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招遠
出生日期
1961年9月

杜克平人物履歷

1983年08月,在對外經濟貿易部參加工作;
1989年09月,到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工作;
2001年05月,任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2006年01月,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兼中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化肥中心主任;
2010年08月,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2017年04月,免去杜克平的中國中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職務。 [1] 

杜克平人物事件

杜克平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杜克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杜克平依法雙開

2019年6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對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杜克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杜克平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涉嫌嚴重職務犯罪。
杜克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中央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生活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羣眾反映強烈,影響極其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杜克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杜克平提起公訴

2019年7月5日,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消息: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杜克平因涉嫌受賄罪被威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4] 

杜克平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0日,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杜克平受賄一案。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杜克平利用擔任中化集團公司化肥中心主任、中化化肥公司總經理、中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經營化肥業務、獲取港口代理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相關單位負責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65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杜克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杜克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家屬及社會各界羣眾共計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5] 

杜克平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化集團原副總經理杜克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克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2] 
法院審理查明:1999 年至2010年,被告人杜克平利用擔任中化集團公司化肥中心主任、中化化肥公司總經理、中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經營化肥業務、獲取港口代理權、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負責人給予的現金、股票收益及房產等,共計摺合人民幣1265.9014萬元。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克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杜克平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