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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義

(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鎖定
杜光義,男,漢族,1955年10月生,貴州仁懷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學歷。曾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 
2022年6月17日上午,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杜光義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光義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杜光義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4] 
中文名
杜光義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貴州仁懷
出生日期
1955年10月
出生地
貴州仁懷 [1] 
性    別

杜光義人物履歷

2001年1月至2010年5月任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7月-兼任貴州茅台名將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10月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2年5月-兼任珠海茅台貿易公司、廣州茅台貿易公司、深圳茅台貿易公司董事長;
2012年7月-兼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3年4月-兼任貴州茅台意達廣告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14年5月-兼任貴州茅台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4年7月-兼任北京友誼使者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4年9月-兼任貴州賴茅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4年11月-兼任貴州茅台醬香酒營銷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0年7月至2015年2月兼任北京茅台神州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5] 
2015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 [1] 

杜光義人物事件

杜光義開除黨籍

2019年12月11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杜光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杜光義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杜光義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貴州省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杜光義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杜光義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13日,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杜光義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杜光義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杜光義提起公訴

2020年1月,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杜光義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光義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以來,被告人杜光義利用擔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貴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以及兼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取茅台酒經營權、物資供應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杜光義一審宣判

2022年6月17日上午,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杜光義受賄案,對被告人杜光義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杜光義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以來,被告人杜光義先後利用擔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貴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以及兼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和變更茅台酒經營權、物資供應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59.590717萬元。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光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杜光義受賄4781.3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