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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殺

鎖定
杖殺,通“杖斃”,也作“棰殺”,活活將犯人打死;是一種用杖擊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 [1]  ,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與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佈廢除大部分死罪的絞刑斬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頓處死以後的情況明顯不同,加上諸多因素的影響,使杖殺在唐代表現的極為複雜。對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殺的目的、發展變化及特點等進行辨析,可以顯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亂的現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質。
中文名
杖殺
外文名
Stick to kill
別    名
杖斃
起    源
唐朝

目錄

杖殺釋義

杖殺就是用杖打死。主要指用杖將對方打死,但是中國古代專門有此刑罰。
舊唐書 舊唐書
杖殺是唐朝政府運用極其普遍的刑罰,是一種用重杖擊打屁股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為打屁股打不壞,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舊唐書·酷吏列傳》記載:“笞罰人畏其不死,皆杖訖不放起,須其腫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殺不止是一種屈辱至死刑,而且還是一種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殺已經達到一種高超的害人水平。
《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唐肅宗時期一次就將“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唐朝的杖殺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在唐朝表現得極為複雜,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亂的現象。

杖殺例子

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謀反、大逆、叛、惡逆四等,請準律用刑;其餘犯別罪合處斬者,今後並請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
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決重杖限。”敕旨依。
舊唐書 舊唐書
唐政府正式宣佈以一頓重杖處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絞、斬之行刑方式。就是説公元782年杖殺從法外酷刑變成法定正刑,杖殺成為常用之刑罰。
唐·韓愈順宗實錄一》:“奏輔端誹謗朝政,杖殺之。”
新唐書·懿德太子重潤傳》:“大足中,張易之兄弟得幸武后,或譖重潤與其女弟永泰郡主婿竊議,後怒,杖殺之。”
宋·王讜《唐語林·方正》:“柳元公初拜京兆尹,將赴上,有神策軍小將乘馬不避,公於市中杖殺之。”
郭沫若《李白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動中的第一次大失敗》:“如為李白與杜甫所推崇過的李邕,便是被杖殺者之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