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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殺
鎖定
杖殺,通“杖斃”,也作“棰殺”,活活將犯人打死;是一種用杖擊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
[1]
,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與
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佈廢除大部分死罪的
絞刑、
斬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頓處死以後的情況明顯不同,加上諸多因素的影響,使杖殺在唐代表現的極為複雜。對唐德宗
建中三年以前杖殺的目的、發展變化及特點等進行辨析,可以顯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亂的現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質。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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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殺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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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ck to kill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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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斃,捶殺
- 起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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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杖殺釋義
杖殺就是用杖打死。主要指用杖將對方打死,但是中國古代專門有此刑罰。
舊唐書
杖殺是唐朝政府運用極其普遍的刑罰,是一種用重杖擊
打屁股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為打屁股打不壞,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
舊唐書·酷吏列傳》記載:“笞罰人畏其不死,皆杖訖不放起,須其腫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殺不止是一種屈辱至死刑,而且還是一種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殺已經達到一種高超的害人水平。
《舊唐書·刑法志》記載
唐肅宗時期一次就將“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
京兆府門決重杖死。”唐朝的杖殺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在唐朝表現得極為複雜,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亂的現象。
杖殺例子
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
刑部侍郎班宏奏:“其
十惡中謀反、大逆、叛、惡逆四等,請準律用刑;其餘犯別罪合處斬者,今後並請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
舊唐書
唐政府正式宣佈以一頓重杖處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絞、斬之
行刑方式。就是説公元782年杖殺從法外酷刑變成法定正刑,杖殺成為常用之刑罰。
《
新唐書·懿德太子重潤傳》:“大足中,
張易之兄弟得幸武后,或譖重潤與其女弟永泰郡主婿竊議,後怒,杖殺之。”
宋·王讜《唐語林·方正》:“柳元公初拜
京兆尹,將赴上,有
神策軍小將乘馬不避,公於市中杖殺之。”
郭沫若《
李白與
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動中的第一次大失敗》:“如為李白與杜甫所推崇過的李邕,便是被杖殺者之一。”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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