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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經濟合作社

鎖定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中文名
村經濟合作社
外文名
Village economic cooperatives

村經濟合作社背景介紹

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尚未設立村經濟合作社的,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行使。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村經濟合作社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經濟合作社的業務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做好村經濟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1] 

村經濟合作社具體職責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1] 

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機構

社員大會是村經濟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條例和章程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管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長可以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社長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主任可以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