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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

鎖定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見於1982年我國修訂頒佈的《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眾自治性組織"。"四個民主"的提法始見於1994年民政部下發的關於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之中。從"村民自治"到"四個民主",我們對基層民主的認識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1] 
中文名
村民自治
始見時間
1982年
依    據
《憲法》第111條
所屬類型
基層羣眾自治性組織

村民自治具體內容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羣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全面推進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村級民主決策、村級民主管理和村級民主監督。
(一)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把幹部的選任權交給村民
民主選舉,就是按照憲法、村委會組織法、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和村委會選舉辦法等法律法規,由村民直接選舉或罷免村委會幹部。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 五年 [3]  ,屆滿應及時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把 “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願意為羣眾辦事的人 ”選進村委會班子。也就是説,選出一個羣眾信賴、能夠帶領羣眾致富奔小康的村委會領導班子
(二)全面推進村級民主決策,把重大村務的決定權交給村民
民主決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如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和使用,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入的使用,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應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三)全面推進村級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務的參與權交給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全體村民討論制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把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之間的關係、職責、工作程序以及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規定得明明白白,加強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幹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章程,也是村內最權威、最全面的規章,村民形象地稱之為 “小憲法 ”。村規民約一般是就某個突出問題,如治安、護林、防火等作出規定,作為村民的基本行為規範
(四)全面推進村級民主監督,把對村幹部的評議權和村務的知情權交給村民
民主監督,就是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和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監督村中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工作和村幹部行為。民主監督的重點是村務公開,凡是村裏的重大事項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問題,都應向村民公開。 [2] 
但是行政村不屬於一級政府,是一種村落小範圍的自治組織,自治內容僅限於自我管理。

村民自治結構與功能

村委會直選產生,一般3~7人,主要任務:制定和監督執行村規民約。協助黨和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政策,組織村辦經濟,維護本地治安,發展公共福利,人民協解,鄉村文化事業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