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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
鎖定
- 中文名
- 村民自治
- 始見時間
- 1982年
- 依 據
- 《憲法》第111條
- 所屬類型
- 基層羣眾自治性組織
村民自治具體內容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羣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全面推進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村級民主決策、村級民主管理和村級民主監督。
(一)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把幹部的選任權交給村民
民主選舉,就是按照憲法、村委會組織法、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和村委會選舉辦法等法律法規,由村民直接選舉或罷免村委會幹部。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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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應及時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把 “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願意為羣眾辦事的人 ”選進村委會班子。也就是説,選出一個羣眾信賴、能夠帶領羣眾致富奔小康的村委會領導班子。
(二)全面推進村級民主決策,把重大村務的決定權交給村民
民主決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如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和使用,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入的使用,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應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三)全面推進村級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務的參與權交給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全體村民討論制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把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之間的關係、職責、工作程序以及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規定得明明白白,加強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幹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章程,也是村內最權威、最全面的規章,村民形象地稱之為 “小憲法 ”。村規民約一般是就某個突出問題,如治安、護林、防火等作出規定,作為村民的基本行為規範。
(四)全面推進村級民主監督,把對村幹部的評議權和村務的知情權交給村民
民主監督,就是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和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監督村中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工作和村幹部行為。民主監督的重點是村務公開,凡是村裏的重大事項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問題,都應向村民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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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行政村不屬於一級政府,是一種村落小範圍的自治組織,自治內容僅限於自我管理。
村民自治結構與功能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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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村民自治發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引用日期2013-06-06]
- 2. 什麼是村民自治? .湘潭湘鄉民政.2010-12-16[引用日期2014-10-14]
- 3. 已通過!山東村委會、居委會每屆任期由三年調整為五年 .澎湃[引用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