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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鋼

(湖南省石門縣民政局原局長)

鎖定
李鋼,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湖南石門縣人,大學文化。曾任石門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6年7月12日,李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 
中文名
李鋼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6月

李鋼人物履歷

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2月參加工作。曾在石門縣白洋湖鄉、縣清房辦、縣政府辦、皂市鎮、澧縣永豐鄉和涔南鄉等單位工作。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任石門縣寶峯開發區黨委書記(2001年1月解決副處級待遇),2003年1月至今任石門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李鋼人物事件

李鋼違紀被查

2015年08月06日,湖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常德市紀委對石門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李鋼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 [1] 

李鋼一審宣判

2016年7月12日,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對縣原民政局局長李鋼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李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犯罪所得繼續追繳。
2007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李鋼在石門縣民政局物資採購、人事安排及工程建設等方面,利用其擔任該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董某清非法收受陳某媚、曾某、賀某武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85.2925萬元。
被告人李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鋼受賄的基本犯罪事實屬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其中,夥同董某清共同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李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後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違法所得應追繳。被告人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前,但按刑法修正案(九)處刑較輕,應適用刑法修正案(九)。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