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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笑
(中國演員)
鎖定
- 中文名
- 李笑
- 外文名
- YISO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
- 出生日期
- 1986年3月15日
- 星 座
- 雙魚座
- 血 型
- AB型
- 身 高
- 175 cm
- 體 重
- 57 kg
- 畢業院校
- 中央民族大學舞蹈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
- 職 業
- 歌手
- 代表作品
- 孽緣
- 性 別
- 男
- 政治面貌
- 共產黨員
- 屬 相
- 虎
李笑演出經歷
2009年《孽緣》中 王江 的扮演者
2010年《風雨桃花鎮》友情客串(該劇正在籌備中8月中旬即將開拍)
音樂:
2009年《會唱歌的河》《金子河》
2010年7月《最後一滴水吧》MV拍攝工作以完成,正在進行後期製作中
活動:
2009年7月雲南青歌賽
2010年1月全國快女10強昆明演唱會表演嘉賓
2010年4月金平潑水節大型歌會
2010年5月一心堂代言人選撥(最佳人氣獎)
2010年6月屏邊大型演唱會(國際音樂節)
李笑個人經歷
如今韓庚哥出道了,魏星和李笑仍在努力!
李笑簽約那天和家人都很高興,因為內地簽約名額僅有3個,大家都認為應該前途無量,李算是找到了個好東家。當時覺得SM公司合同存在漏洞的只有李的父親,因為在合同中只有履行的義務,而回報卻微乎其微,而且幾乎沒有商量的餘地。在艱難的交涉中,李的父親僅將一條醫療保障的條款加到了厚達8頁的合同中。
至此,李正式接到了確認邀請函,各項事宜也落到了實處。他覺得自己正在一步一步接近當明星的夢想,從此踏入前程燦爛的星途。
按照合同所簽訂的協議,李可在出唱片之前可以接受SM公司10年的培訓。2003年3月5日,李辦了旅遊護照,首次動身前往韓國受訓。李在韓國培訓期間,課程設置非常緊張。當時的競爭也非常激烈,和他們一起培訓的韓國新人就有50多名,雖然李已有了不錯的基礎,但訓練時還是不敢有絲毫怠慢。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培訓都在正常進行,李每3個月在續簽護照時回家探親。可是當李2004年7月李準備再次辦理手續去韓國再度參加培訓的時候,意外發生了。
2004年7月,李未能像前4次一樣返回韓國參加培訓。“公司只是説業務比較繁忙,馬上就會辦好籤證。一連10個月過去了卻還是毫無音訊,我才開始急了。”李笑説。
在詢問有關部門後李笑得知,SM公司和他簽訂的屬於用工合同,應辦理勞務輸出用工的長期護照。但辦理此護照SM公司就要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繳納税務費用,而旅遊合同恰好可以逃避這一筆費用。
2005年4月中旬後,SM沒有任何通知李回韓國參加培訓的跡象,只讓他在北京等候結果。李放在SM公司宿舍的私人物品,諸如手提電腦,CD機,高檔演出服等,在這段時間也不知去向。
2004年7月以後,李與SM公司演義合同中籤定的每月4000元的生活費也開始被拖欠,雖然此前支付了一部分,但至今尚欠12000元人民幣。
按照合同規定,李在發唱片前不能參加任何形式的演出,也不能再和其他公司合作,但被公司“雪藏”起來後,他的演藝事業就變得遙遙無期。心急如焚的李找來律師與SM公司交涉,但SM公司駐北京辦事處海外部部長李雨龍則以韓國唱片市場不景氣,公司業務繁忙等藉口迴避。
李再也不能忍受SM的做法了,他要求解約。
再強硬的態度下,SM公司也同意解約,但不肯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費用。2006年5月26日。李正式發出律師函,要求與SM解除合約,並要求賠償相應損失。但SM卻已李違反公司約定,並以“攜帶大量公司財產”等失真描述進行威脅。在SM 公司本月8日回覆的律師函裏明確指出,如果李願意私下和解,SM公司願意賠償李在SM公司北京辦事處等待答覆期間所墊支的16000元費用,並在雙方簽訂無償解約10天支付。若是李堅持通過法律方式和藉助媒體報道的話,那李不單要雙倍支付SM公司付給李的培訓費用(約30萬人民幣),還必須承擔一切違約帶來的後果
魏星現在也是處在和李笑同樣的境地,明星夢破滅了。將來該何去何從。
大約1個月前,魏星仍滿心歡喜的把最近的原創新歌通過網絡發給了SM的海外辦事處,為了證明他是一個努力求上進的新人,他做了很多。結果還是石沉大海。直至李笑告訴了他的情況,他才不得不重新考慮與SM公司的和約問題。
在兩個少年向大人般坐在一起,很正式的談了這件事後,魏星越來越沉默,身邊的人完全可以感覺到他的失落。
近日,就李笑和魏星同SM公司的演義經濟合同糾紛一事,記者諮詢了李笑的律師。律師認為,根據合共內容來看,這是一份不平等的涉外勞務輸出合同。合同甲方韓國SM公司提出了很多不平等條款,但合同乙方李笑和魏星並沒有仔細推敲合同的具體內容就簽訂了合同,導致了現在被動的局面。
在李笑和SM公司長達8頁的演藝經濟合同中,律師發現了很多有失公允的地方,合同中很多條款對於甲方(SM公司)的義務約束很少,而且合同涉及國際司法。
首先,合同中SM規定,有關合同的訴訟由漢城民事地方法院管轄,中國法院無權管轄,單是路費,在韓國收集證據的費用都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起訴 的話成本將會很高。語言和地域的差別都會給兩人起訴時帶來不小的困難。
其二,當時SM同李笑和魏星一共簽訂了中文,韓文,英文3個不同版本的合同,3份合同的內容並不一致,很多關鍵的用詞都不一樣,例如合同第九條中所提到的合同定金,在中文版本里寫到:“甲方(SM公司)向乙方(李笑和魏星)共支付3600萬韓元(人民幣240000元)的定金,作為乙方進行歌手創作的代價”,在其他兩個版本的合同中則有出入,所表達的意思在法律上更是差之千里。
其三,合同第九條規定“支付的定金在唱片發行後,由甲方首先先從乙方的收入中抵消處理。”這樣的規定就等於乙方用自己的錢包裝自己,乙方只是甲方的“掙錢機器”。
其四,合同第十二條對於違約的索賠中規定“如乙方違約時,將要賠償總投資額5倍的損失。此外,乙方還需另外向甲方賠償3億韓元(人民幣200萬元)賠償損失並非接觸合同。”
經濟公司包裝一個藝人需要花費很多的費用,約定賠償金是很正常的,但違約方要賠償5倍的損失和另外的3億韓元明顯過高,賠償之後還不解除合同,對乙方來説更是不能理解。合同中這樣的條款將把乙方套牢。總投資的5倍加上3億韓元(人民幣200萬元)差不多就是500萬人民幣,這對於乙方來説幾乎是天文數字.
轉載 都市時報 2006年6月17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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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