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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書
(安徽省安慶市潛山市檔案館原館長)
鎖定
2020年1月14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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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李玉書
- 曾任職務
- 安徽省潛山市檔案館館長
李玉書人物履歷
李玉書人物事件
李玉書審查調查
李玉書一審判決
李玉書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潛山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13日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李玉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王河鎮鎮長、黨委書記、砂石總站站長(砂石管理局局長)、物價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管理服務對象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現金、購物卡、加油卡等合計人民幣254200元,利用擔任王河鎮黨委書記兼王河指揮所指導員期間,挪用公款30萬元為其兒子購房。對被告人李玉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李玉書二審判決
2021年2月25日,據安慶紀檢監察網消息,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潛山市檔案館原館長李玉書受賄、挪用公款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上訴人李玉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的財物合計人民幣254200元,為管理服務對象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李玉書利用擔任王河鎮黨委書記兼王河指揮所指導員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李玉書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單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贓款已被全部追繳,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原判對李玉書量刑時已考慮上述量刑情節,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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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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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潛山市檔案館館長李玉書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安徽紀檢監察網.2020-01-14[引用日期2020-01-14]
- 2. 受賄且為給兒子北京買房挪用公款 潛山市一干部一審獲刑 .安徽網[引用日期2023-01-27]
- 3. 潛山市檔案館原館長李玉書受賄、挪用公款案二審維持原判 - 案件追蹤 - 安慶市紀檢監察網站-中共安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安慶紀檢監察網[引用日期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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