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李淑賢

(河北省灤平縣人)

鎖定
李淑賢,女,1934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灤平縣人,2016年11月18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被關押在河北省女子監獄。
中文名
李淑賢
出生日期
1934年12月1日
性    別
籍    貫
河北省灤平縣
2016年11月18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其中被指定監視居住114天,折抵刑期57天)。2016年12月16日被送押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1] 
2017年5月23日,該犯自述腰疼,經監獄醫院診斷為自發性第十二胸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治療三個月後,病情好轉。2018年7月18日,該犯又述腰疼,經監獄醫院問診,自述能自己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經CR檢查,診斷為自發性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變、左髖關節退行性病變,遵醫囑服藥治療、卧牀靜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衞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該犯的實際狀況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規定的標準,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生活不能自理”的規定,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
保外就醫屬於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情形,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辦理保外就醫,除了病情必須符合法定範圍,還需要經過保證人資格審查,監獄內部逐級評議、評審、公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省監獄管理局審核決定等環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