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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寧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鎖定
李永寧,男,漢族,1974年10月出生,黑龍江明水人,200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4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在職博士研究生學歷。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4年4月,李永寧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11-12] 
中文名
李永寧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黑龍江明水
出生日期
1974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國政法大學

李永寧人物經歷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副局長(副處級、正處級)、黨委委員;綏芬河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黑龍江省公安廳技術偵查總隊總隊長;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警令部黨委書記、副主任,交通巡邏警察總隊副政委、黨委委員;
2013年2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公安局副局長(正處級)、黨委委員;
2015年8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1] 
2017年3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 [2-3]  [8] 
2019年1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4-5] 

李永寧擔任職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23年12月終止) [6]  [9] 

李永寧人物事件

李永寧違紀被查

2023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永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李永寧公開通報

2024年1月,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對搶險救援、善後處置、事故調查作出部署。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15名涉案人員立案偵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檢監察機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事故中涉嫌違紀違法的66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銀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李永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事故發生後,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領導同志批示要求,積極穩妥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在全區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召開以安全生產為主題的自治區黨委全會,審議並出台安全生產系列文件,狠抓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事故處理作出決定後,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迅速召開常委會會議貫徹落實、深刻反思,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對所有責任人懲處和問責,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壓實安全生產責任,對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等作出安排部署。 [10] 

李永寧決定逮捕

2024年4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永寧(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永寧作出逮捕決定。 [11] 

李永寧依法雙開

2024年4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銀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永寧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13] 
經查,李永寧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全無,漠視黨紀國法,利慾薰心,公器私用,政商關係親清不分,利用職權大肆斂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核查期間與他人串供、干擾調查,企圖掩蓋其經商辦企業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隱瞞不報房產購置、投資入股情況,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借用服務對象錢款,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經商辦企業,從事低吸高貸、收取貸款介紹費等營利性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
李永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二十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永寧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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