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李樹生

(吉林省松原市水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鎖定
李樹生,男,1962年11月生,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吉林省松原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3年2月,李樹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3] 
中文名
李樹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1月

李樹生人物履歷

1981.08--1982.06 長嶺縣三青山公社水管所幹部
1982.06--1984.01 長嶺縣雙龍公社水電助理
1984.01--1984.09 長嶺縣東六號鄉秘書
1984.09--1986.07 扶余農專學生
1986.07--1987.05 長嶺縣東六號鄉史志辦主任
1987.05--1990.04 長嶺縣水利局科員、施工隊隊長、水利勘測設計隊副隊長
1990.04--1992.03 長嶺縣水利局人秘股股長
1992.03--1992.11 長嶺縣水稻辦負責人
1992.11--1994.01 松原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副站長
1994.01--1995.01 松原市水利局水管站副站長、水利科副科長
1995.01--2003.05 松原市水土保持監察支隊支隊長(兼水保站站長)(其間:1999.09--2002.07 吉林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研究生學習)
2003.05--2005.08 松原市水利局規劃計劃科科長
2005.08--2011.09 松原市城市開發建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2011.09--2013.12 松原市水利局副局長
2013.12--2016.12 松原市水利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6.12-- 松原市水利局局長、黨組書記 [2] 

李樹生人物事件

李樹生政務記過

2017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一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吉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7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向吉林省反饋了督察意見,並將督察發現的3個方面12類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吉林省,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2019年4月22日,吉林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部分條款違反上位法問題。
2012年3月,省人大在制定《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工作中,省水利廳及有關部門提出增加“放牧、開礦、採砂”內容,省人大相關部門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致使該條例的相關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輝南縣、磐石市制定本地水源地保護規範性文件存在類似“放水”條款問題,公主嶺市制定水源地保護規範性文件時依據法規錯誤,致使部分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水利廳、省河務局及松原市、前郭縣等在水源地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審批發放採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松原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樹生政務記過處分。 [1] 

李樹生依法雙開

2023年2月22日,據松原市紀委監委消息:經松原市委批准,松原市紀委監委對松原市水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樹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樹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工錄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兼職取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收入不入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工作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李樹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紀法底線失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松原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松原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樹生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李樹生典型通報

2023年12月,松原市紀委監委公開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一例為松原市水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樹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問題。
2014年8月和2018年春節前,李樹生借生病和春節之機,違規收受下屬和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摺合共計11.7萬元。李樹生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2月,李樹生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