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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樹喜
(中華詩詞學會副會長)
鎖定
李樹喜個人作品
李樹喜個人履歷
1963年開始發表作品。
1985年加入中國作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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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樹喜侵權事件
原告稱涉案書十分暢銷
李樹喜稱,2007年3月,他出版了個人著作《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一書。此後,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黃書元為主編的《察賢辯才》一書,因是黨政幹部科學發展觀文化讀本,十分暢銷。 李樹喜表示,2009年5月他在北京圖書大廈購買了該書,經核對,發現該書未經許可,大量抄襲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圖書一共16.8萬字,其中14.4萬字均來自原告的作品,抄襲量佔83.6%。李樹喜認為,黃書元未經許可,將他的作品複製在自己的圖書上從中獲得名利,侵害了署名權、作品完整權、發行權等。人民出版社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是共同侵權人。為此,李樹喜索賠10.8萬元。
被告稱原告著作亦侵權
庭審中,黃書元的代理人表示,《察賢辯才》一書素材來源於1993年出版的《國史鏡鑑》一書,並已取得作者同意。作為證據,他向法庭提交了兩位作者的書面簽字。其次,該代理人提到,李樹喜的《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一書本身已涉嫌對《國史鏡鑑》構成侵權。
李樹喜的律師郝惠珍認為,《國史鏡鑑》一書也是由李樹喜參與編寫,而被告只獲得其他兩名作者授權,這種授權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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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告社長”一案審理終結 原告敗訴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樹喜的所有訴訟請求,訴訟費用全部由原告李樹喜承擔。該案的二審是終審判決。
經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察賢辨才》是彙編作品,主要內容來源於1993年出版的《國史鏡鑑》一書的《用人篇》,此篇的作者有4位,包括原告李樹喜。人民出版社出版《察賢辨才》一書時,已獲得除李樹喜以外其他3位作者、包括原書主編的授權。同時,該書已按規定給包括李樹喜在內的所有作者予以署名,併發放稿費。其實,原告用以舉證的作品,即李樹喜所著《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大部分內容亦源於《國史鏡鑑》一書的《用人篇》,但李出版其作品時並未給其他作者署名和付酬,已涉嫌侵權。用涉嫌侵權的證據來舉證,也不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予以宣判。判決認為:其一,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無權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經濟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者。被告出版的《察賢辨才》一書,所得到的授權是合法的。其二,被告出版本書時,已尊重了原告的署名權,併發放了稿費。
一審判決後,原告李樹喜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過法庭談話和調查,於2009年12月14日作出了最終判決:一審查明事實清楚,使用法律得當,故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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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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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樹喜:中華詩詞的時代精神 .中國文明網.2012-12-26[引用日期2012-12-27]
- 2. 概述、生平經歷、個人作品及個人圖片資料來源:北京文藝網
- 3. 概述圖片來源:玉溪新聞網
- 4. 侵權事件資料來源1:學術批評網
- 5. 侵權事件資料來源2:中國新聞出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