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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棟樑
(廈門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鎖定
- 中文名
- 李棟樑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地
- 福建同安
- 出生日期
- 1962年8月
- 職 業
- 公務員
李棟樑人物履歷
1979年11月——1984年01月,解放軍32824部隊三營十五連戰士、班長;
1984年01月——1984年08月,福建省同安縣新民公社治安辦、計生辦工作人員;
1984年08月——1989年02月,福建省同安縣五顯鄉人武部幹事、鄉紀委委員;
1989年02月——1991年07月,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鄉人武部部長;
1991年07月——1993年09月,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鄉人武部部長、黨委委員;
1993年09月——1994年08月,福建省同安縣汀溪鎮黨委副書記、人武部部長;
1994年08月——1994年12月,福建省同安縣蓮花鎮黨委書記;
1994年12月——1997年02月,福建省同安縣蓮花鎮黨委書記兼鎮人大主席;
1999年06月——2002年02月,廈門市同安區副書記、副區長;
2002年02月——2002年03月,廈門市湖裏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理區長;
2002年03月——2007年01月,廈門市湖裏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1年09月至2005年07月,參加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習);
2007年01月——2011年07月,廈門市湖裏區委書記;2011年07月,起兼任廈門市兩岸金融中心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
2011年09月——2011年10月,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1年10月——2011年11月,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1年11月——2015年11月,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主任。
李棟樑人物事件
李棟樑違紀被查
李棟樑立案偵查
李棟樑開除黨籍
2016年2月2日,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對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棟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李棟樑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對方財物,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棟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棟樑開除黨籍處分;將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其他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李棟樑撤銷職務
李棟樑依法逮捕
李棟樑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棟樑(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莆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棟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棟樑,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莆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棟樑在擔任廈門市湖裏區區長、區委書記、廈門市副市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
李棟樑開庭審理
李棟樑一審宣判
2018年8月,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廈門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棟樑(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棟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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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廈門原副市長李棟樑涉嫌受賄,一審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個月 .澎湃[引用日期2018-08-18]
- 2. 福建省廈門市副市長李棟樑接受組織調查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引用日期2015-11-18]
- 3. 廈門市副市長李棟樑(正廳級)被立案偵查 .網易[引用日期2016-02-01]
- 4. 廈門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棟樑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引用日期2016-02-02]
- 5. 李棟樑被撤銷廈門市副市長職務(圖|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6-02-04]
- 6. 廈門市副市長李棟樑涉嫌受賄被逮捕(圖/簡歷)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6-02-16]
- 7. 福建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棟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高檢網[引用日期2016-11-15]
- 8. 這位副市長曾痴迷武功獲大賽冠軍 如今聲淚俱下 .網易[引用日期2017-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