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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鎖定
李春生,男,漢族,1961年3月生,河南鄭州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6月被開除黨籍 [8]  ,1983年8月參加工作,河南大學歷史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副總警監。曾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7]  [10] 
2023年11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受賄一案。 [12] 
中文名
李春生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鄭州
出生日期
1961年3月
畢業院校
河南大學

李春生人物履歷

1979-1983年 河南大學歷史系歷史專業學習
1983-1985年 河南省鄭州市第七中學教師
1985-1991年 共青團河南省委幹事、副科長、秘書
1991-1996年 共青團河南省委學校部副部長、維權辦副主任、希望工程辦副主任(其間:1992.03-1994.03掛任河南省鎮平縣委副書記)
1996-1998年 共青團河南省委少年部部長
1998-1999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副書記(正處級)
1999-2000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副書記、副縣長(正處級)
2000-2002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2003年 河南省新縣縣委書記
2003-2004年 河南省信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4-2006年 河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2006-2008年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局長
2008-2013年 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其間:2011.03-2011.07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3-2015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5-2021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
2021-2023年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5]  [7] 

李春生人物事件

李春生接受調查

2022年12月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李春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李春生職務撤銷

2023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李春生的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相應撤銷;茂名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李春生的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春生的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7] 

李春生依法雙開

2023年6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春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組織公款吃喝,接受私營企業主為其提供的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安排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執法和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春生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春生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廣東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李春生決定逮捕

2023年7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春生作出逮捕決定。 [9] 

李春生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2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李春生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受賄一案。
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940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春生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春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春生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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