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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明

(陝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

鎖定
李文明,男,漢族,1959年12月生,陝西府谷人,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陝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1] 
2019年11月,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文明涉嫌受賄、濫用職權、高利轉貸案提起公訴。 [1] 
中文名
李文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陝西府谷
出生日期
1959年12月
畢業院校
陝西省委黨校

李文明人物履歷

1979年09月至1981年07月,榆林林業學校造林專業學習;
1981年07月至1986年01月,府谷縣林業局幹事;
1986年01月至1986年08月,府谷縣清水鄉 黨委副書記;
1986年08月至1989年11月,府谷縣清水鄉鄉長;
1989年11月至1990年07月,府谷縣園藝站黨支部書記;
1990年07月至1995年10月,府谷縣三道溝鄉、高石崖鄉黨委書記(其間:1993年09月至1995年07月,在陝西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5年10月至1997年12月,橫山縣副縣長;
1997年12月至1999年07月,定邊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1999年07月至2000年01月,定邊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0年01月至2000年08月,陝西省委黨校書記、縣長班脱產學習;
2000年08月至2001年01月,榆林市建設局副局長(正縣級);
2001年01月至2005年08月,榆林市建委副主任、城鄉建設局局長;
2005年08月至2009年12月,榆林市城市建設局局長;
2009年12月至2010年07月,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0年07月至2014年02月,榆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榆橫工業區(榆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
2014年02月至2016年02月,榆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年02月至2016年03月,榆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6年03月至2019年02月,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3] 

李文明人物事件

李文明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經中共陝西省委批准,陝西省紀委監委對榆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文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文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情況,違反規定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他人工作調動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放貸獲取高額利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拆借資金,違規撥付財政資金,違規收費增加企業負擔;違反羣眾紀律,利用職權侵佔羣眾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濫用職權、高利轉貸犯罪。
李文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貪婪成性、唯利是圖,將人民賦予的權力淪為攫取私利的工具;政商關係異化,“親”“清”不分,與商人勾肩搭背,將服務對象變成斂財對象,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利令智昏、不擇手段,將信貸資金變成生財之本,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為一己之私利,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文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2]  [4] 

李文明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陝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文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文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漢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文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指使親屬轉貸銀行信貸資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