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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喜

(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成員)

鎖定
李文喜,男,滿族,1950年3月生,遼寧本溪人,1969年6月參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投資系投資管理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1]  [4] 
2023年1月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8] 
中文名
李文喜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滿族
籍    貫
遼寧本溪
出生日期
1950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李文喜人物履歷

1990年02月,任本溪市本溪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2年11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4年04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1995年12月,任本溪市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1996年05月,任本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0年01月,任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2000年06月,任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兼省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正廳級);
2002年05月,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06年09月,任遼寧省省長助理、省公安廳廳長;
2008年01月,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省公安廳廳長(其間:2008年06月,被公安部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2011年03月,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 [1]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第十七次代表大會代表。 [3] 

李文喜人物事件

李文喜違紀被查

2021年1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李文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李文喜開除黨籍

2021年7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文喜背棄初心使命,違反黨的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鉅額礦產收益;執法犯法,利用執法司法權謀取私利,與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文喜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文喜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李文喜依法逮捕

2021年8月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文喜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李文喜提起公訴

2021年9月,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文喜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李文喜一審開庭

2022年7月7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受賄一案。
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中國警察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業生產經營和辦理採礦手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46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文喜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李文喜一審宣判

2023年1月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中國警察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4億餘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李文喜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查扣到案,檢舉揭發有關中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經核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李文喜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