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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

(廣東省肇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

鎖定
李天,男,1963年4月出生,漢族,廣東化州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肇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21年9月,李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  [5] 
中文名
李天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3年4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出生地
廣東化州

李天人物履歷

1982.09—1986.07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6.07—1989.05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政治輔導員
1989.05—1991.12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學生工作秘書(副科級)(其間:1991.04—1991.11掛職英德縣沙壩鄉黨委副書記)
1991.12—1993.12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學生工作秘書(正科級)
1993.12—1999.01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黨總支副書記(副處級)
1999.01—1999.10 華南師範大學中文系黨總支副書記(正處級)
1999.10—2001.02 德慶縣委副書記(正處級)兼宣傳部部長
2001.02—2001.03 德慶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代縣長
2001.03—2003.03 德慶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3.03—2005.09 德慶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4.03—2004.07在中央黨校縣委書記班學習)
2005.09—2007.01 端州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4.09—2006.07在中央黨校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7.01—2015.09 肇慶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其間:2008.07.22—2008.08.28參加廣東省第4期領導幹部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學習)
2015.09—2016.12 肇慶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6.12—2017.01 肇慶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7.01— 肇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2020年12月被免去肇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職務 [4]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1年1月辭去)。 [2] 

李天人物事件

李天接受調查

2020年11月19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肇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李天辭去代表

2021年1月,因涉嫌違紀違法,肇慶市人大常委會分別決定接受李天辭去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天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 

李天依法雙開

2021年9月3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肇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李天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權將應該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務晉升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約定收受好處費,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銀行貸款申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天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天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肇慶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李天提起公訴

2021年9月,廣東省肇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天(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天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清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天利用其擔任肇慶市德慶縣縣長、中共肇慶市德慶縣委書記、端州區委書記、肇慶市副市長、中共肇慶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等職務之便,以及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