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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華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鎖定
李國華,男,漢族,1960年3月生,江西德安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南昌大學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 [1]  曾任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2024年5月7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國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國華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中文名
李國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德安
出生日期
1960年3月
畢業院校
南昌大學

李國華人物履歷

1977年09月為江西省德安縣插隊知青
1978年10月在江西省郵電學校載波專業學習
1981年07月為江西省德安縣郵電管理局機務員
1982年10月為江西省九江市郵電局政治處幹事
1984年10月在江西省團校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6年07月任江西省九江市郵電局團委書記,辦公室主任
1992年05月任江西省九江市郵電局副局長
1994年11月任江西省撫州市郵電局局長
1996年12月任江西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5年8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年12月任江西省郵政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工作)
1999年07月任江西省郵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1997年9月至1999年8月在南昌大學、法國普瓦提埃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學習;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年07月任國家郵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6年11月任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1年09月任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兼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2012年01月任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6年10月任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8年07月任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1-3]  [5] 

李國華人物事件

李國華審查調查

2022年2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6] 

李國華開除黨籍

2022年9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董事李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國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不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旅遊、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任人唯親、任人唯利,在郵政系統任職期間嚴重破壞選人用人風氣;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靠郵政吃郵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李國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國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李國華決定逮捕

2022年11月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李國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9] 

李國華提起公訴

2023年2月,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董事李國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國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國華利用擔任原江西省郵電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原江西省郵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國華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李國華典型通報

2023年4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了“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董事李國華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公款旅遊問題”等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11] 

李國華一審開庭

2023年7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庭審現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庭審現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國華利用擔任江西省郵電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西省郵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 [13]  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645萬餘元。李國華在擔任江西省郵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4996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李國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國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國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2] 

李國華一審宣判

2024年5月7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國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國華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國華利用擔任江西省郵電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西省郵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645萬餘元,其中2159萬餘元未實際取得。李國華在擔任江西省郵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4996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鑑於李國華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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