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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榮

(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

鎖定
李國榮,男,漢族,1975年6月生,山西山陰人,199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22年4月,李國榮被“雙開”。 [4] 
中文名
李國榮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山陰
出生日期
1975年6月

李國榮人物履歷

1997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辦機要交通局辦公室、黨辦人事處工作;
2000年2月至2002年8月,任中辦機要交通局黨辦人事處、辦公室副科長;
2002年8月至2003年8月,任中辦機要交通局黨務秘書科科長;
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秘書二處(機要室)主任科員;
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秘書二處(機要室)副處長;
2006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秘書一處(值班室)副處長;
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秘書一處處長;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秘書處(值班室、機要室)處長;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任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電子政務處處長;
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國銀監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任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其間,2018年12月起借調中國銀保監會城市銀行部工作,2019年5月任包商銀行接管組副組長,2019年7月任包商銀行臨時黨委書記,2020年11月任包商銀行破產清算協調小組成員)。 [1-3] 

李國榮人物事件

李國榮違紀被查

2021年7月1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國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國家監委、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指定管轄,呼和浩特市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3] 

李國榮依法雙開

2022年4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呼和浩特市監委對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國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國榮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罔顧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決策部署,在包商銀行風險處置中上下其手,插手干預包商銀行及關聯機構資金借貸、資產處置、人事安排等事項,大肆謀取私利,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收受私營企業主和監管對象禮品、禮金,無償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影響為他人入職金融機構打招呼。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相關企業貸款融資、債務重組、股權轉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國榮身為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坍塌、毫無宗旨意識、目無黨紀國法。尤其是擔任包商銀行接管組副組長、包商銀行臨時黨委書記期間,無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想當官發財“兩不誤”,把黨和人民賦予的風險處置權力作為利益輸送、結交關係的工具,是“靠接管吃接管”的典型,造成惡劣政治影響,嚴重損害監管形象。其大部分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後,且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事件所涉系列監管腐敗案件查處和警示教育期間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是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的典型。李國榮的行為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國榮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李國榮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呼和浩特市監委研究決定,將李國榮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