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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廷

鎖定
李嘉廷,男,1944年4月生,彝族,雲南石屏人,大學學歷,1968年清華大學電機工程系電機與電器製造專業畢業。1968年12月參加工作,196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 [1] 
2003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嘉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審判決。 [2]  [5] 
中文名
李嘉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彝族
籍    貫
雲南石屏
出生日期
1944年4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李嘉廷人物履歷

歷任黑龍江省工交政治部辦公室副主任,黑龍江省經委辦公室副主任、經委副主任,中共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市長、省長助理。
1995年,當選為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
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任雲南省省長。 [3] 

李嘉廷人物事件

李嘉廷開除黨籍

2001年9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共中央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嘉廷問題的審查報告》,全會決定:撤銷李嘉廷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建議由監察部報經國務院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鑑於李嘉廷的問題已涉嫌觸犯刑律,建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 [4] 

李嘉廷一審判決

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依法做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  [5] 

李嘉廷終審裁定

2003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嘉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李嘉廷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