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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鎖定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是由國務院批准,於1998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文化和旅遊部為業務主管,民政部登記管理,註冊資金2000萬,是國內為數不多的國家級藝術基金會,積極參與中國當代美術事業的發展,廣泛開展國際文化藝術交流。
2018年11月30日,經民政部年檢合格。 [1]  [7] 
中文名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外文名
The Li Keran Art Foundation
成立時間
1998年11月18日
批准部門
國務院
組織性質
國家級藝術基金會
社會組織等級
2A級 [3] 
簡    稱
LKRAF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組織概況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組織宗旨

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發揚李可染愛國及為民族文化藝術奉獻的精神內涵,研究、促進民族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開展各項學術活動,組織展覽,推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致力於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普及與發展。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4]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業務範圍

李可染 李可染
1. 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為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2. 依照有關規定,就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及二十世紀中國美術,進行研究、整理、出版(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展覽、宣傳等;
3. 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李可染藝術及其相關的東方文化領域的研究、宣傳、出版(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展覽及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 組織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學術研究、專題展覽等活動;
5. 獎勵、資助對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有貢獻的藝術家、理論家、相關機構和組織;
6. 獎勵、資助與藝術教育相關的團體及個人;
7. 舉辦有關藝術方面的教學培訓、研討會、講座等;
8. 資助依法設立藝術館、博物館等;
9. 研發衍生品及書畫藝術品複製等;
10.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益事業。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4]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機構領導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黨支部
黨支部書記:許傳信
黨支部成員:許傳信、馬春林、蔡明金、趙煒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榮譽理事
楊振寧、李政道、李 松、邵大箴、李寶林、白淑湘、楊力舟(按年齡排序)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理事會
理 事 長:劉 瑩
副理事長:湯書昆
秘 書 長:許傳信
理 事:劉 瑩、湯書昆、許傳信、孫蔣濤、李 輝、路 宇
監 事:孫 裏、許華琳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藝術顧問委員會
主 任:邵大箴
委 員:於 洋、馬振聲、王 鏞、王明明、王魯湘、孔 紫、龍 瑞、田黎明、白淑湘、劉曦林、孫 克、李 松、李行簡、李寶林、楊力舟、吳洪亮、張仁芝、陳 巖、陳筱君、邵大箴、郎紹君、趙立忠、姜寶林、賈又福、韓書力、薛永年(以姓氏筆畫排列) [5]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歷任領導
屆次信息
職務
姓名
第四屆
理事長
副理事長
王魯湘
秘書長
劉 瑩
理事
鄒佩珠、李小可、劉 瑩、陳 巖、侯一民、靳尚誼、李寶林、李行簡、李 輝、李 松、劉勃舒、劉大為、邵大箴、湯書昆、王宏建、王魯湘、楊力舟、趙立忠、周玉蘭(2013初始人員概況)
李小可、王魯湘、劉瑩、周玉蘭、劉大為、李寶林、陳巖、邵大箴、楊力舟、趙立忠、湯書昆、王明明、孫蔣濤、吳洪亮、陳筱君、李輝、韓書力(至2017年止人員概況)
監事
孫 裏
第五屆
理事長
劉 瑩
副理事長
湯書昆
秘書長
路 宇
理事
劉 瑩、湯書昆、路 宇、李寶林、王魯湘、陳 巖、邵大箴、趙立忠、王明明、孫蔣濤、陳筱君、李 輝、韓書力、許傳信
監事
孫 裏 [5]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大事記

  • 1990年 [6] 
李可染學術討論會(北京·中國畫研究院)
  • 1991年
李可染遺作展(北京·炎黃藝術館)
出版:《李可染書畫全集》(三冊),杜滋齡主編,天津:天津人民美術出版社 [6] 
  • 1992年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籌備組成立
李可染中國畫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 1993年
無限江山——李可染藝術世界(台北·歷史博物館)
李可染藝術展(南京·江蘇省美術館)
李可染藝術研討會(南京·江蘇省美術館)
  • 1998年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在北京成立
李可染中國畫展(上海·劉海粟美術館、上海美術館、寶山鋼鐵藝術中心)
’98中國國際美術年——當代中國山水畫·油畫風景展(北京·中國美術館,廣州·廣東美術館,高雄·炎黃美術館)
  • 1999年
東方既白——李可染藝術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東方既白——李可染藝術當代價值和未來意義 學術研討會(北京·中國國家畫院)
  • 2000年
東方既白——李可染藝術展(廣州·廣東省美術館)
李可染水墨畫藝術世紀大展(台北·歷史博物館,高雄·市立美術館)
李可染墓地在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落成
  • 2001年
黃潤華作品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氣宇軒宏——李可染的藝術(香港·香港藝術館展)
  • 2002年
李可染藝術展(杭州·西湖美術館)
  • 2003年
張遇聖·李可染展(韓國漢城·現代美術館德壽宮分館)
李可染中國畫藝術學術講演會(主講:李小可、王魯湘;韓國漢城·現代美術館德壽宮分館)
  • 2004年
雪域彩練——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雪域彩練——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上海·上海美術館)
雪域彩練——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廣州·廣東美術館)
雪域彩練——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深圳·關山月美術館)
雪域彩練——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澳大利亞)
李可染抗戰宣傳畫展(瀋陽·張氏博物館)
  • 2005年
李可染寫生作品展(廣東·深圳美術館)
李可染寫生作品展(上海·上海美術館)
江山無盡——李可染山水畫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人與自然——第二屆中國山水畫·風景展(中國油畫學會、中國畫研究院、李可染藝術基金會聯合主辦;北京·中國美術館)
中國首屆李可染藝術節(徐州市政府、江蘇省文化廳、中國美術家協會、中國畫研究院、李可染藝術基金會主辦;江蘇·徐州·李可染藝術館)
李可染作品展
李可染藝術生平及抗戰題材作品展
鄉國情”(徐州籍藝術家書畫展)
文藝演出——“東方既白”
《膽與魂》藝術論壇(主講:邵大箴、王魯湘)
  • 2007年
李可染誕辰一百週年紀念會(北京·人民大會堂)
李可染作品“核子重如牛,對撞生新態”雕塑落成(北京·清華大學科技園)
世紀·可染——紀念李可染誕辰100週年作品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李可染藝術與20世紀中國美術 國際研討會(北京·中國美術館)
李可染與當代中國山水畫(北京·中國美術館)
世紀可染—紀念李可染誕辰100週年 答謝宴會 (北京·釣魚台國賓館)
第二屆李可染藝術節(徐州)(江蘇·徐州李可染藝術館)
李可染藝術館新館落成典禮
百年可染紀念文集首發式
學術研討會,主講人:王魯湘、萬青屴
李可染書畫精品展、文獻展,策展人:李小可
李可染藝術傳人作品邀請展,策展人:李小可
  • 2008年
2009春放之約”紀念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成立十週年暨生肖2009貴金屬紀念卡揭幕儀式(北京·人民大會堂)
因汶川大地震向中華慈善總會捐款30萬元 [8] 
  • 2009年
實者慧——鄒佩珠、李小可、李珠、李庚捐贈李可染作品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中國(徐州)第三屆李可染藝術節(江蘇·徐州)
  • 2010年
山川鄉國情——李小可藝術工作室作品展(廣東·惠州博物館)
藝緣——鄒佩珠的創作和社會活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畫龍點睛——李可染的世界系列作品展(人物篇)(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 2011年
李可染藝術大展(北京·中國國家博物館)
李可染藝術國際學術研討會(北京·中國國家博物館)
大美西藏——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北京·民族文化宮)
山川鄉國情—李小可藝術工作室山西展(山西·山西省美術館)
藏跡——李小可版畫作品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李可染的世界——千難一易寫生畫特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掛名主辦:大山迴響——李寶林山水畫展(上海中國畫院);姜寶林藝術展(中國美術館、寧波美術館、浙江美術館) [6] 
  • 2012年 [6] 
藏跡——李小可版畫作品展(深圳·關山月美術館)
水墨家園——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 2013年
山川鄉國情——李小可藝術工作室精品展(廣東·東莞·莞城美術館)
水墨家園——李小可水墨作品展(江蘇·徐州·徐州藝術館)
藏跡——李小可版畫作品展(江蘇·徐州·徐州藝術館)
水墨家園——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廣東·廣州·廣東美術館)
和美淨土——巴馬紮西水墨畫展(掛名主辦,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韓書力進藏四十年繪畫展(掛名主辦,北京·中國美術館)
故紙情懷——方鋼軍書法作品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漢風墨韻——李可染暨“彭城畫派”書畫作品展(南京·江蘇美術館)
是什麼就是什麼——韓書力經版與水墨作品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金鐵煙雲——李可染的世界系列作品展(書法篇)(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藏跡——那兒·他們·小可影像”中國礦業大學捐贈作品展(徐州·中國礦業大學與設計學院)
  • 2014年
漢風墨韻——李可染暨“彭城畫派”美術作品晉京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澄懷觀道——朱建山水寫生展(江蘇·徐州美術館)
墨韻書香——李小可書畫藝術展暨中美藝術家交流活動(美國舊金山·南海藝術中心)
蹤跡大化——傅抱石藝術回顧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第六屆黃河明珠·中國烏海書法藝術節——李家山水作品展(內蒙古烏海·當代中國書法藝術館)
水墨家園——李小可作品展(上海·中華藝術宮)
漢風墨韻——徐州美術的歷時與今天作品展暨“彭城畫派”作品展(上海·中華藝術宮)
李可染先生逝世二十五週年紀念會(北京·北京國際飯店)
江山無盡——李可染的世界系列展(山水篇)(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 2015年
李可染先生夫人鄒佩珠先生因病醫治無效於5月4日晚8時1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5歲。
鄒佩珠先生遺體告別(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大禮堂)
水墨家園·藏跡——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僑福芳草地聚藝堂)
鄒佩珠先生追思會(北京·京倫飯店四層)
水墨家園——李小可作品展(南京·江蘇省美術館 一、二號展廳)
金色海岸——李義弘水墨畫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藍天淨土·高原畫派——西藏題材創作工程首期成果展暨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新館開幕慶典(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漢風墨韻——劉邦故里·徐州美術的歷史與今天暨“彭城畫派”作品展(山西·山西博物院)
水墨家園——李小可作品展(台北·國父紀念館逸仙藝廊)
  • 2016年
山水清音——李小可、莊小雷中國畫作品展(北京·中國國家大劇院)
雕塑人生——鄒佩珠先生紀念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大雅寶衚衕甲2號——二十世紀中國美術的傳奇(首展)(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 2017年
天上西藏——西藏唐卡藝術精品彙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水墨家園·近觀可意——李小可作品展(深圳·關山月美術館)
中國(徐州)第四屆李可染藝術節啓動儀式暨李可染和他的徐州師友作品展(徐州·李可染藝術館)
山川鄉國情——李小可藝術工作室作品展(徐州·李可染藝術館)
紀念李可染先生 110 週年誕辰系列活動——“師牛堂”復原暨水墨家園·小可行跡——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歲月·回望·重聚——可創 20 週年紀念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山川鄉國情——北京大學藝術學院李小可導師工作室師生作品展(北京大學第二教學樓北京大學全球大學生創新創業中心)
紀念李可染 110 週年誕辰——墨天神境·李可染最後十年作品展(北京·中國國家博物館),展覽同期在“國博大講堂”舉辦由李小可先生主講的《我心中的父親》主題講座
山川鄉國情——李小可藝術工作室作品展(深圳·觀瀾美術館) 展覽同期舉辦專題講座
  • 2018年
20世紀中國美術家的記憶 ——“大雅寶衚衕甲2號”文獻研究展(深圳關山月美術館),同期舉辦《我心中的大雅寶衚衕甲 2 號》講座
大雅寶衚衕甲 2 號 —— 二十世紀中國美術的傳奇(上海·寶龍美術館)
藏跡——李小可寫生之路(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大雅寶衚衕甲 2——二十世紀中國 | 美術·歷史·現場(北京·嘉德藝術中心)
  • 2019年
小手傳大愛童心微公益——2019年第七屆小手傳大愛國際公益書畫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為祖國河山立傳——北京畫院山水畫家邀請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中國美術館參加紀念西藏民主改革60週年“雪域祥雲——西藏布面重彩畫展”暨西藏美術館藏品徵集啓動儀式 (北京·中國美術館)
水墨造化——李小可寫生作品展(榮寶齋畫院學術廳),同期舉辦《水墨家園—李小可創作雜談》主題講座
水墨家園——李小可作品展(上海·寶龍美術館)
水墨造化——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榮寶齋大廈二層多功能廳)
藏緣——西藏當代美術作品邀請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仰之彌高——二十世紀中國畫大家展(江蘇·南京博物院)
紀念李可染先生逝世三十週年紀念會(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水墨家園——李小可作品展(徐州·李可染藝術館)
  • 2020年
山川鄉國情——李小可藝術工作室15週年教學成果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 2021年
原理事長李小可先生因病逝世
在八寶山革命公墓大禮堂舉行李小可先生告別式
非同小可——李小可的純淨世界(北京畫院美術館)
自然的感動·傳承的力量——李家山水三代藝術家對景創作展(北京·榮寶齋大廈)
  • 2022年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黨支部成立。
紀念李小可先生逝世一週年——“非同小可”李小可先生限量水墨數字藏品發行(李可染藝術基金會與人民網聯合舉辦)
“非同小可——紀念李小可先生逝世一週年”追思會(北京·可澄園)
2023年
李可染、鄒佩珠先生合葬儀式(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
為祖國河山立傳——李可染、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可藝術中心) [6]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組織章程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李可染藝術基金會,英文名稱:THE LI KERAN ART FOUNDATION,縮寫:LKR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發揚李可染愛國及為民族文化藝術奉獻的精神內涵,研究、促進民族文化藝術傳承與發展,開展各項學術活動,組織展覽,推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致力於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普及與發展。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李小可等捐贈。
(一)境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三) 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文化和旅遊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為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二) 依照有關規定,就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及二十世紀中國美術,進行研究、整理、出版(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展覽、宣傳等;
(三) 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李可染藝術及其相關的東方文化領域的研究、宣傳、出版(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展覽及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 組織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學術研究、專題展覽等活動;
(五) 獎勵、資助對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有貢獻的藝術家、理論家、相關機構和組織;
(六) 獎勵、資助與藝術教育相關的團體及個人;
(七) 舉辦有關藝術方面的教學培訓、研討會、講座等;
(八) 資助依法設立藝術館、博物館等;
(九) 研發衍生品及書畫藝術品複製等;
(十)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益事業。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國內外知名的賢達;
(二)國內外著名的畫家、理論家、策展人等;
(三)熱愛中國文化藝術的國內外著名的企業家。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對本基金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
2、熱愛中國文化及公益慈善事業以推動當代藝術、促進民族文化的發展;
3、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4、遵守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
5、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6、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七)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章程宗旨和業務範圍的社會公益項目支出等;
(二)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三)其它合法的必要開支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投資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27日第五屆第十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