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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明

(廈門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原支隊長、副巡視員)

鎖定
李兆明,男,漢族,1954年2月出生,山東東營人,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學歷。曾任廈門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支隊長、副巡視員。
2021年2月,福建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兆明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訴。
中文名
李兆明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東營
出生日期
1954年2月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學    歷
大專

李兆明人物履歷

1972.12—1981.12 歷任福建省廈門守備第四師戰士、排長、副連長、中隊長;
1981.12—1998.09 歷任福建省廈門警備區連長、副大隊長、正營職參謀、科長、副參謀長;
1998.10—1999.01 任廈門市公安幹校學員、助理調研員;
1999.01—2003.08 任廈門市公安局督察大隊助理調研員;
2003.08—2013.04 歷任廈門市公安局警務督察處副處長、處長、副巡視員;
2013.04—2014.04 任廈門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支隊長、副巡視員;
2014.04 退休。 [1] 

李兆明人物事件

李兆明違紀被查

2020年9月,廈門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原支隊長、副巡視員李兆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廈門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李兆明依法逮捕

2021年1月,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原支隊長、副巡視員李兆明(副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由廈門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對李兆明作出逮捕決定。 [2] 

李兆明提起公訴

2021年2月,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原支隊長、副巡視員李兆明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由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兆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兆明利用先後擔任廈門市公安局督察隊助理調研員、警務督察處副處長、處長、警務督察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其退休前擔任廈門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支隊長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夥同他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