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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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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傑翔,男,漢族,1964年3月生,內蒙古準格爾旗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曾任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1]  [7] 
2024年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傑翔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傑翔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傑翔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 [18] 
中文名
李傑翔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內蒙古準格爾旗
出生日期
1964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李傑翔人物履歷

1982.09--1985.07 包頭師範專科學校中文專業學習
1985.07--1986.06 包頭師範專科學校黨委組織部、教務處幹部
1986.06--1989.07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辦公廳政工科科員
1989.07--1993.09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辦公廳秘書處副科級秘書,秘書一處副處長
1993.09--1994.11 海南麗祥實業發展公司副董事長、包頭分公司總經理
1994.11--1997.11 內蒙古自治區霍林郭勒市副市長
1997.11--2000.10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副區長
2000.10--2002.12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枴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2.12--2003.11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枴區委書記
2003.11--2007.11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土默特右旗旗委書記、旗人大常委會主任(2002.03--2004.06四川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工程管理專業專升本學習;2003.09--2006.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7.11--2010.09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旗委書記(其間:2008.10--2010.09 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0.09--2011.08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08--2013.05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3.05--2015.04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區能源開發局局長(正廳級)
2015.04--2016.02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6.02--2017.01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7.01--2017.05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
2017.05--2019.09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 [11] 
2019.09--2022.01 青海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期間:2020.08,擔任木裏煤田非法開採問題調查組組長) [1]  [9] 
2022.01--2022.02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  [10] 
2022.02--2022.03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3-4] 
2022.03--2022.04 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5-6] 
黨的十九大代表 [12] 

李傑翔人物事件

李傑翔違紀被查

2022年4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李傑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李傑翔免去職務

2022年4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海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李傑翔辭去青海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傑翔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李傑翔的代表資格終止後,其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8] 

李傑翔依法雙開

2022年9月1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傑翔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搞政治投機,為謀求職務晉升結交政治掮客,利用國有礦產資源搞政治交易,對抗組織審查搞政治偽裝,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樂,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道德敗壞;毫無紀法底線,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利用親友經商做掩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傑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傑翔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3] 

李傑翔決定逮捕

2022年9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傑翔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中。 [14-15] 

李傑翔提起公訴

2023年1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傑翔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傑翔,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傑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6] 

李傑翔一審開庭

2023年12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4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傑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獲取財政補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23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傑翔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傑翔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傑翔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 [17] 

李傑翔一審宣判

2024年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傑翔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傑翔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傑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獲取財政補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23萬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傑翔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傑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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