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李伟东
- 国 籍
- 中国
- 民 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56年3月
- 毕业院校
- 中央党校
- 出生地
- 黑龙江饶河
人物履历
播报编辑
1972.03——1974.03,七台河矿务局机电厂工人;
1974.03——1976.03,七台河矿务局干部处科员;
1976.03——1980.05,七台河矿务局机电厂组织科干事、团委干事;
1980.05——1984.09,七台河市公安局治安科内勤;
1984.09——1985.08,七台河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83.08——1985.08,在黑龙江电大中文专业学习);
1985.08——1991.06,七台河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1.06——1993.10,七台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3.10——1998.07,七台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其间: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习);
1998.07——2001.11,七台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1.11——2003.01,七台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3.01——2004.02,七台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02——2007.02,伊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
2007.02——2007.03,伊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7.03——2016.01,伊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6.01——2016.06,黑龙江伊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6.03,退休。 [3]
人物事件
播报编辑
违纪被查
2019年4月24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伊春市政府原副市长李伟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3]
开除党籍
2019年8月1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伊春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伟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伟东理想信念丧失,纪法观念全无,毫无人民警察的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身试法,政治上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且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并为黑恶势力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经济上贪婪,大搞权钱交易,罔顾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和国家生态安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程承揽及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工作上妄为,为本单位项目建设搞乱摊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生活上放纵,搞钱色交易。
李伟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黑龙江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伟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1]
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6日,李伟东因犯受贿罪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东先后17次收受张某1、高某等个人及单位人民币、木材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70.9304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伟东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伟东所犯受贿罪,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李伟东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李伟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