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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東

(黑龍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

鎖定
李偉東,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籍貫黑龍江饒河。
中文名
李偉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6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出生地
黑龍江饒河

李偉東人物履歷

1972.03——1974.03,七台河礦務局機電廠工人;
1974.03——1976.03,七台河礦務局幹部處科員;
1976.03——1980.05,七台河礦務局機電廠組織科幹事、團委幹事;
1980.05——1984.09,七台河市公安局治安科內勤;
1984.09——1985.08,七台河市公安局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83.08——1985.08,在黑龍江電大中文專業學習);
1985.08——1991.06,七台河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1.06——1993.10,七台河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93.10——1998.07,七台河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本科學習);
1998.07——2001.11,七台河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1.11——2003.01,七台河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3.01——2004.02,七台河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02——2007.02,伊春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副廳級);
2007.02——2007.03,伊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7.03——2016.01,伊春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6.01——2016.06,黑龍江伊春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6.03,退休。 [3] 

李偉東人物事件

李偉東違紀被查

2019年4月24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伊春市政府原副市長李偉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李偉東開除黨籍

2019年8月1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伊春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偉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偉東理想信念喪失,紀法觀念全無,毫無人民警察的職業操守,執法犯法,以身試法,政治上蜕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且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併為黑惡勢力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經濟上貪婪,大搞權錢交易,罔顧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和國家生態安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查處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工程承攬及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工作上妄為,為本單位項目建設搞亂攤派,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利益;生活上放縱,搞錢色交易。
李偉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黑龍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黑龍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偉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李偉東一審判決

2020年11月6日,李偉東因犯受賄罪被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偉東先後17次收受張某1、高某等個人及單位人民幣、木材等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70.93049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偉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李偉東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偉東所犯受賄罪,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依法應予懲處。根據李偉東到案後主動坦白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李偉東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成立,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