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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鎖定
李佳,男,漢族,1961年1月生,遼寧大連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學位。曾任山西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22年8月,李佳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中文名
李佳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大連
出生日期
1961年1月
畢業院校
東北大學

李佳人物履歷

1979.08-1983.08 遼寧大學化學系分析化學專業學習;
1983.08-1985.09 遼寧省分析測試研究中心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1985.09-1986.12 遼寧省分析測試研究中心科技科副科長;
1986.12-1990.09 遼寧省分析測試研究中心科技科科長、科技經營部部長、中心主任助理、工程師;
1990.09-1990.12 遼寧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計劃處主任科員;
1990.12-1992.04 遼寧省分析測試研究中心副主任(副處級);
1992.04-1994.06 遼寧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成果處副處長;
1994.06-1996.05 遼寧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成果處處長;
1996.05-1998.08 遼寧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1995.10-1997.03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1998.08-2000.01 遼寧省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00.01-2000.11 遼寧省科學技術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1998.03-2000.09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00.11-2000.12 遼寧省瀋陽市委常委;
2000.12-2004.07 遼寧省瀋陽市委常委、副市長(2000.03-2001.01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07-2008.12 遼寧省副省長;
2008.12-2011.10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1.10-2011.11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11.11-2016.02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6.02-2016.11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16.11-2018.01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8.01-2018.03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8.03-2019.01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19.01-2022.08 山西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5] 

李佳擔任職務

第十八屆、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代表(代表資格已被終止),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 [1]  中共山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3] 

李佳人物事件

李佳免去職務

2022年8月2日,省政協十二屆二十四次常委會議在太原舉行,會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通過了關於免去李佳同志政協第十二屆山西省委員會主席職務的決定。 [2]  [4] 

李佳撤銷資格

2022年8月24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閉幕,經表決,會議決定追認關於撤銷李佳同志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6] 

李佳政務撤職

2022年8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佳同志黨性原則缺失,組織觀念淡薄,紀律意識不強,在黨內選舉中搞變相拉票等非組織活動,違規打探黨風廉政意見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貴重禮品。
李佳同志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鑑於李佳同志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夠配合組織工作,如實説明本人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佳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省部級;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7] 
2022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 

李佳終止資格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大同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李佳辭去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佳的代表資格終止。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