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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鎔

鎖定
李世鎔,男,漢族,1961年4月出生,籍貫陝西省,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內蒙古大學統計專業)。曾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黨組書記。
2019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世鎔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中文名
李世鎔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陝西省
出生日期
1961年4月
畢業院校
華中科技大學

李世鎔人物履歷

1983.08——1984.11,臨河市人民政府秘書;
1984.11——1987.10,臨河市經委辦公室主任;
1987.10——1992.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辦公室主任;
1992.10——1993.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黨組成員、農調隊長;
1993.10——1995.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副局長;
1995.10——1999.01,巴彥淖爾盟行署副秘書長(期間:1998.01——1999.06,兼任臨河糖廠黨委書記,主持工作);
1999.01——2002.09,巴彥淖爾盟經貿委主任;
2002.09——2011.09,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2005.09——2007.10,在華中科技大學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11.09——2012.03,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2.03——2016.03,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6.03——2016.09,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書記; [2] 
2016.09——2016.10,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黨組書記。 [3] 

李世鎔人物事件

李世鎔違紀被查

2016年10月1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鄂爾多斯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李世鎔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4] 

李世鎔立案偵查

2017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5] 

李世鎔依法逮捕

2017年4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決定逮捕。 [6] 

李世鎔辭去代表

2017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李世鎔的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世鎔的代表資格終止。 [7] 

李世鎔依法雙開

2017年10月1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委原書記李世鎔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李世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務便利長期借用、佔用下屬單位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為其親屬安排、調動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禮金,縱容妻子長期不上班領取工資及補貼,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妻子和兒子的名義在企業入股分紅,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在資源配置、項目審批、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公款給私營企業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金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金損失等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8] 
李世鎔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世鎔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 

李世鎔審查起訴

2018年1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10] 

李世鎔提起公訴

2018年3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世鎔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世鎔,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世鎔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不退還;超越職權,處理政府專項撥款,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推進項目,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李世鎔一審宣判

2019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世鎔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鎔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452餘萬元以及美元、歐元、港幣、黃金等財物若干,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其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內蒙古不動產登記與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的資金1.5億元挪用給企業用於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數額巨大且不退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其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委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93萬餘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其利用呼倫貝爾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違反專款專用的規定,擅自決定處理公款及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盲目進行項目建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3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其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建設多晶硅項目上明知存在審批不全、市場低迷等建設風險,嚴重不負責任決策進行項目建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翫忽職守罪。
該案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轉隸前移送審查起訴的最後一起職務犯罪案件。鑑於該案被告人曾系正廳級幹部,涉案事實35起,證據材料多達111冊,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在2018年2月11日受理該案後,多名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組建辦案組共同審查案件,僅用44天即將案件提起公訴。
另外,內蒙古宏大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也因與被告人李世鎔共同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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