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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璘

(安徽祁門縣一民警)

鎖定
朱璘,安徽祁門縣警察,2014年1月8日下午陪酒犧牲。
2014年7月28日,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與祁門縣公安局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並簽字。但隨後,由於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 [1] 
中文名
朱璘
外文名
Zhu Lin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安徽省
逝世日期
2014年6月13日
職    業
警察

朱璘人物事件

朱璘意外死亡

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門縣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導員康光輝與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縣閃裏派出所進行學習交流。當晚,閃裏派出所在其斜對面的銅鑼灣土菜館二樓包間安排了“工作晚餐”。
當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閃裏派出所的13人蔘加。就餐過程中,除司機、值班民警外,8人共飲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結束,朱璘下樓時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沒拉住,朱璘就側着倒了下去,頭部着地。”
當晚朱璘先是被送往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並搶救。因傷勢嚴重,後被轉往黃山市人民醫院。期間,縣公安局兩次從杭州上海請來專家進行會診,墊支醫藥費30餘萬元。在經過專家會診宣佈朱璘腦死亡後,3月26日家屬又將朱璘轉上海治療,祁門縣公安局又陸續墊付醫藥費60餘萬元。朱璘於6月13日去世。
事發4個多月之後,家屬終於盼來了一份“不盡滿意”的處理結果。5月20日,祁門縣紀委、縣監察局做出處理決定,對沒有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的教導員康光輝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對閃裏派出所所長鄭小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 [2] 

朱璘籤承諾書

事發後家屬要求公安局調查事實真相,給出書面調查報告,並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但7個月過去了,除了口頭的三言兩語,家屬依然未能等到這份調查報告。更令朱璘的父親朱春久想不明白的是,縣公安局竟然要求家屬放棄追究責任人的請求。
針對朱春久的質疑,祁門縣公安局政工監督室主任張為民介紹説,朱璘
警察陪酒犧牲獲賠130萬 荒唐賠償法理何在? 警察陪酒犧牲獲賠130萬 荒唐賠償法理何在? [1]
去世後,其親屬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以及善後賠償300多萬元等要求。經過多次溝通協商,祁門縣公安局最終答應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
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峯稱,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參照國務院《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有關規定測算,因公犧牲的民警的撫卹補償在70萬元左右。之所以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實際包含了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
“錢先由縣公安局墊付,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工作,事後由縣公安局執行。因此,在與朱璘親屬達成補償協議時,縣公安局同時要求其親屬承諾放棄對縣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訴主張和賠償要求,並就此簽署承諾書。”汪華峯説。 [1] 

朱璘社會評價

對於這起糾紛,死者家屬與公安局方面顯然是各有各的委屈、各有各的説法。家屬表示,“簽署協議及承諾書才答應賠償,這不是變相剝奪我們的權利嗎?”而在公安局方面看來,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按規定,因公犧牲的撫卹補償在70萬元左右。之所以給予朱璘親屬補償130萬元,“包含了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由縣公安局先行墊付”——言外之意是,公安局已經盡力了,再鬧下去純屬無理取鬧。
明明是陪酒身亡,何以能夠按“因公犧牲”的標準來賠償?這其中一個悖論是,如果認定該民警是在工作期間因陪酒身亡,那麼按照相關規定,這屬於明令禁止的違規行為,既然違規在先,何來“因公犧牲”?“犧牲”兩個字是否太過廉價?而如果該民警是在工作時間之外飲酒,其行為當屬個人權利,與其職務行為無關,屬意外事故,當然也與“因公犧牲”八竿子打不着,更沒理由按“因公犧牲”的標準來賠償。
除了理由荒謬之外,縣公安局與家屬達成的130萬元的賠償款也缺乏合法合理性。按照公安局的説法,賠償款中有60萬元是“對其他涉事民警的民事追償,由縣公安局先行墊付”。這事實上也混淆了幾個概念。如其他涉事民警究竟應承擔什麼責任,這些責任是否能用金錢來追償?就算能用金錢來追償,個人責任又豈能用公款來先行墊付?眾所周知,公安局是財政撥款單位,其所用資金均來自公共財政也即納税人繳納的税金。如此一來,相當於納税人不僅要為公職人員的公款吃喝埋單,還得為其違規行為善後,這於法無據,更於理不通,納税人顯然更是無法接受。
陪酒身亡何以成了“因公犧牲”?這事實上是一種習慣做法甚至是潛規則。儘管禁令不斷,但對不少公職人員來説,工作期間吃吃喝喝仍是種普遍現象,很多時候所謂的“公務接待”本身就是工作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種現實下,陪酒身亡的民警未嘗不是這種不良風氣下的犧牲品。家屬也因此獲得了更大的談判資本。當然對公安局來説,“民警陪酒身亡”也並非光彩之事,事情鬧大了對其名譽和形象都會產生極大損傷。於是只能“特事特辦”,儘可能用更優厚的條件和更多的補償來安撫死者家屬,大事化小。顯而易見,這起“陪酒身亡”事件中,無論是縣公安局、當事民警,還是死者家屬抑或納税人,其實都是“受害者”。
何以破解困局?沒有捷徑可走,只能是嚴格落實八項規定,以嚴密的監管遏制和杜絕公款吃喝行為。事實上,這不僅僅是對公職人員的一種約束,更是一種保護。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