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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山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
鎖定
- 中文名
- 朱洪山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海南萬寧
- 出生日期
- 1968年5月
- 畢業院校
- 海南省委黨校
朱洪山人物履歷
1987.09--1989.08 廣東省人民警察學校公安專業學習
1989.08--1990.08 海南省萬寧縣公安局後安派出所見習生
1990.08--1992.09 海南省萬寧縣公安局政治工作辦公室幹警
1992.09--1994.11 海南省萬寧縣公安局大茂派出所副所長
1994.11--1995.03 海南省萬寧縣公安局東星派出所所長
1995.03--1995.08 海南省萬寧縣公安局東星派出所所長(副科級)
1995.08--1996.05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預審科副主任科員
1996.05--1999.07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豐南派出所負責人(期間:
1996.09--1999.07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治安管理專業學習)
1999.07--2002.01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豐南派出所所長
2002.01--2003.01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緝毒警察支隊支隊長(試用期一年)
2003.01--2007.12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緝毒警察支隊支隊長(2001.05--2003.10在海南省委黨校民商法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7.12--2009.01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政委(正處級,試用期一年)
2009.01--2009.10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政委(正處級)
2009.10--2011.01 海南省東方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正處級)
2011.01--2012.03 海南省東方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正處級)
2016.07 海南省公安廳刑事警察總隊總隊長
朱洪山人物事件
朱洪山審查調查
朱洪山依法雙開
2023年4月,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監委對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朱洪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朱洪山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朱洪山身為長期在公安系統擔任重要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奉公、恪盡職守,但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擅權妄為、公權私用,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大搞權力變現,大肆收錢斂財。朱洪山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朱洪山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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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山提起公訴
2023年5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朱洪山(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洪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朱洪山利用其擔任海口市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隊支隊長,海口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政委,東方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提拔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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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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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洪山 .東方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5-10-13]
- 2.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朱洪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清廉海南.2022-09-26[引用日期2022-09-26]
- 3.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朱洪山接受審查調查 .中紀委[引用日期2022-09-26]
- 4.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朱洪山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清廉海南.2023-04-12[引用日期2023-04-12]
- 5.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房全忠、趙慶斌、朱洪山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