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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從玖

鎖定
朱從玖,男,漢族,1965年3月生,安徽肥西人。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曾任浙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3-4]  [6]  [11] 
2024年3月,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朱從玖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4] 
中文名
朱從玖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肥西
出生日期
1965年3月
畢業院校
安徽財貿學院

朱從玖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安徽財貿學院財政金融系財政金融專業學習
1985.07-1988.08,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貨幣銀行學專業研究生
1988.08-1992.11,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幹部
1992.11-1993.0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幹部
1993.03-1997.09,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兼國務院證券委辦公室副主任(1997.01)、證監會機關服務中心主任(1997.05)
1997.09-1999.0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專員
1999.04-2000.05,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0.05-2001.09,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1.09-2008.01,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其間:2003.03-2004.01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04.08-2006.06參加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和美國亞利桑那 州立大學合辦的EMBA項目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8.01-2011.09,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兼發行監管部主任
2011.09-2012.0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
2012.05-2022.06,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2022.06-2022.07,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政協黨組成員 [3-4]  [6] 
2022.07-2023.01,浙江省政協黨組成員 [9] 
2023.01-,浙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10] 

朱從玖擔任職務

第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四屆、十五屆浙江省委委員,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政協第十三屆浙江省委員會委員,浙江省貿促會第六屆名譽會長。 [1-7] 

朱從玖個人生活

妻子:方瑞枝 [13] 

朱從玖人物事件

朱從玖涉嫌違紀

2023年5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浙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朱從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 

朱從玖依法雙開

2023年11月7日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浙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朱從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朱從玖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定,搞團團夥夥,破壞政治生態,私自攜帶違禁書籍入境並長期閲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組織原則缺失,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親屬和他人在入職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對配偶違規在管轄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知情但未予糾正,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公器私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及執法司法活動;道德敗壞;紀法意識淡漠,貪婪無度,“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公司上市、融資貸款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朱從玖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朱從玖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1] 

朱從玖依法逮捕

2023年11月,浙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朱從玖涉嫌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朱從玖作出逮捕決定。 [12] 

朱從玖提起公訴

2024年3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浙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朱從玖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從玖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朱從玖,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朱從玖利用擔任上海證券交易所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兼發行監管部主任,浙江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浙江省政協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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